漫話權益 | 基金申購引糾紛 調解協助化矛盾_每日速遞
【資料圖】
(原標題:漫話權益 | 基金申購引糾紛 調解協助化矛盾)
一、案件還原
2022年9月8日,投資者陳先生通過A基金銷售公司(簡稱A公司)認購“B成長精選6個月定開混合A”基金,認購金額10萬元,并于當天全數扣繳款項。該基金9月9日發布提前結束募集公告,并確認9月8日為惟一且最后的認購日。9月9日,A公司通過短信提示陳先生認購失敗,并立即將認購款項全數退回原認購賬戶。投資者認為由于A公司的原因造成認購失敗,要求A公司按照該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日的基金凈值進行損失賠償,機構則認為投資者的訴求不合理,雙方爭執不下,遂申請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服務中心,或中心)調解。
二、調解過程
調解員接辦案件后,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厘清案件事實,了解到基金認購失敗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軟件的內部參數設置有問題,A公司確實存在過錯,爭議焦點在于投資者損失如何確定。機構認為,投資者的直接損失為一天的資金占用費,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為11元左右。但投資者認為,機構過錯導致自己喪失了獲利機會,損失應該按照基金第一個開放日的基金凈值進行賠償,約人民幣1.5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提出“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睹穹ǖ洹返?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蓖瑫r,調解員檢索司法案例,在“陳瑞金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閩侯支行委托合同案”中,二審法院福州中院推翻了一審法院以基金凈值作為可得利益損失計算的裁判結果,改為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結合本案,投資者認購的封閉式基金依其產品特點在購買當時未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調解員認為投資者按照基金開放日凈值索賠的訴請不盡合理,但公司過錯導致投資者喪失了投資機會也是不可忽略的事實。
基于以上類案檢索及法規研究,調解員與投資者進行了充分溝通,釋法明理,分析訴訟風險,講述法院類案判決導向,建議投資者降低訴求。同時,調解員向A公司詳細闡明敗訴風險、訴訟成本,建議其積極承擔責任,適當彌補投資者損失,同時引以為戒,加強內控管理。經過調解,雙方從僵持不下到握手言和,最終糾紛調解成功。
三、案件評析
1.基金銷售機構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上基金銷售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2.司法實踐中,除非守約方能舉證證明機會利益的高度蓋然性,否則極少被納入可得利益損失的范圍,建議投資者維權時理性看待機會利益損失,適時調整預期將更利于糾紛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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