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訂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包括四方面內容-今日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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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交所修訂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包括四方面內容)
智通財經APP獲悉,5月5日,上交所修訂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業務指引。本次修訂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一是優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規范要求。二是聚焦風險導向、優化披露標準。新增可能導致公司信用類債券加速清償、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等披露事項等。三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規范性要求。四是明確破產環節和市場化重組的披露要求。
原文如下:
上交所修訂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隨著債券市場發展和外部信用環境的變化,各方對債券信息披露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強化債券信息披露的風險揭示功能,促進形成合理定價,提高債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壓嚴壓實市場主體責任,上海證券交易所立足問題導向和風險導向,結合前期監管實踐,發布并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2023年修訂)》。本次修訂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
一是優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吸收整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和《關于做好2022年公司債券信息披露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業務規則與指南的披露要求,提升規則體系性。將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附件“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中涉及發行人實質權利義務的內容調整到正文相應章節,不再具體規范公告格式,為信息披露義務履行保留必要靈活度。
二是聚焦風險導向、優化披露標準。新增可能導致公司信用類債券加速清償、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等披露事項;明確公司債券價格下跌或者發生異常波動情形的核查與披露要求;簡化與信用風險關聯度較低事項的披露要求,如提高新增借款、新增擔保和重大投資的觸發標準等。
三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規范性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關聯方境內外信息同步披露標準;強化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托管理人對定期報告披露內容的核查職責;明確臨時報告影響分析、發行人主要人員無法履職時應對安排的披露要求。
四是明確破產環節和市場化重組的披露要求。充分考慮破產、被托管或接管等主體的實際情況,突出風險處置,強化破產或整體風險處置程序進展,破產和解、重整方案或市場化重組方案制定與執行,破產程序中專項審計評估報告等特有事項的披露要求;適當簡化相關主體常規披露要求。
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深化落實注冊制改革要求,通過組織培訓、優化服務、強化監管等方式,切實抓好規則落地執行,持之以恒地引導和督促市場主體不斷提高債券信息披露質量,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功能有效發揮,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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