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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速看料】海越能源案投資者獲一審勝訴 “海航系”五家上市公司均可索賠

(原標題:海越能源案投資者獲一審勝訴 “海航系”五家上市公司均可索賠)

日前,海越能源(600387)投資者索賠案迎來重大進展,法院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

往前追溯,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2020年,海越能源向公司關聯人海南承睦、海南科賽、海南禧越提供合計約19.83億元的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報告》記載的凈資產絕對值63.19%,但海越能源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資料圖)

隨著法院一審判決的下達,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提醒投資者,凡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海越能源,并在2021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索賠。

作為“海航系”的一份子,海越能源不是被處罰的唯一上市公司。在2021年12月,“海航系”旗下上市公司ST海投(000616)、海航控股(600221)、海南機場(原海航基礎,600515)、ST大集(000564)相繼發布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

目前,上述公司均已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吳立駿律師表示,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具體來看,這4家公司的索賠區間分別為:

ST海投:凡在2016年9月14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ST海投,并在2021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海航控股:凡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海航控股,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海南機場:凡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海越能源,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ST大集:凡在2017年2月28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ST大集,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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