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看點丨IPO撤否多要小心!監管出擊,督促券商提升執業質量,這些情形將被現場督導
(原標題:IPO撤否多要小心!監管出擊,督促券商提升執業質量,這些情形將被現場督導)
【資料圖】
全面注冊制來了,交易所持續抓住“關鍵少數”,盯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
2月17日深交所發布《關于進一步督促會員提升保薦業務執業質量的通知》,旨在對注冊制下IPO保薦業務執業質量較低、內控風險較大的保薦機構,實施現場督導、專項自查的差異化監管安排。
根據規定,保薦機構保代人均保薦項目數排前二十,且項目撤否率超過60%,深交所將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近年來,交易所持續約束保薦機構“一督即撤”、“一撤了之”的行為,強調保薦機構應當審慎申報,扎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提高執業質量,不要有“闖關”心態。
在同日新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4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中,深交所加強遏制“一督即撤”情形,對于深交所發出現場督導書面通知后、督導組進場前即撤回的項目,交易所終止督導。但對于問題導向現場督導且保薦人執業質量存在明顯問題的,或者風險導向現場督導,交易所將繼續實施現場督導。
四大情形認定
為進一步督促券商在IPO業務中履職盡責,提升執業質量,把好市場“入口關”,2月17日深交所出臺《關于進一步督促會員提升保薦業務執業質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執業質量較低、內控風險較大的會員(以下簡稱“保薦人”),實施現場督導、專項自查等監管措施。
在深交所看來,如果保薦機構存在項目撤否率較高、受到違規處理較多、廉潔從業風險較高等情況,將被認定具有“執業質量較低、內控風險較大”情形。
具體來看,根據《通知》的解釋,保薦人最近12個月內保代人均保薦的IPO項目數量(以下簡稱“人均保薦項目數”)較多,且在深交所保薦的IPO項目被證監會終止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被深交所終止審核(以下統稱“撤否”)的項目數量合計占其最近12個月內在深交所保薦的IPO項目總數的比例(以下簡稱“項目撤否率”)較高,就屬于“項目撤否率較高”。
在如何認定“受到違規處理較多”時,《通知》稱,因在深交所保薦、承銷的IPO項目違法違規,最近12個月內保薦人或者其從業人員被證監會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深交所實施紀律處分、書面警示次數較多,或者被深交所實施的其他措施數量占其在深交所保薦的IPO在審項目數量的比例(以下簡稱“其他措施占比”)較高。
在“廉潔從業風險較高“方面,《通知》解釋,保薦人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要求,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以不正當方式教唆、指使、協助他人干預影響深交所審核,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深交所監管審核人員,利用深交所在職人員或者離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等關系或者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存在不當入股等情形。
監管還有兜底條款,即其他被深交所認定為執業質量較低、內控風險較大的情形。
細化現場督導情形
對于上述執業質量較低的保薦人,深交所將采取現場督導。一直以來,現場督導是發行上市審核全鏈條監管中的重要一環,是推進注冊制改革行穩致遠的重要機制安排。
根據《通知》,深交所對券商不同程度的執業情況,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一、保薦人人均保薦項目數居前二十,且項目撤否率達到下列比例的,深交所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1、項目撤否率超過60%的,深交所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2、項目撤否率超過40%且在60%以下的,深交所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按30%以上的比例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3、項目撤否率在30%以上且在40%以下的,深交所抽取一定數量的保薦人,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按5%以上的比例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第二、保薦人在深交所IPO保薦、承銷業務中,因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或者發生其他違法違規事項受到違規處理,存在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1、被中國證監會實施兩次行政處罰的,深交所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2、被中國證監會實施一次行政處罰,或者一次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深交所實施一次紀律處分,或者兩次書面警示,或者一次書面警示且其他措施占比在80%以上,或者其他措施占比超過100%的,深交所抽取一定數量的保薦人,對其保薦的IPO項目按5%以上的比例抽取實施現場督導。
第三、對于存在前述第一大項中的第三點情形,或者第二大項中的第二點情形,深交所合并抽取1家保薦人實施現場督導。
深交所表示,督導抽取的項目由該保薦人保薦的所有未經深交所上市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會議審議且未參與過抽取的IPO項目構成。計算結果向下取整數,每家保薦人最少抽取一個項目。當期沒有項目的,告知延后實施。保薦人被撤銷保薦業務資格的,不再實施現場督導。
從計算頻率來看,指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提出專項自查要求
未被抽中現場督導的券商也不能掉以輕心。深交所指出,存在上述提到的第一大項中的第三點督導情形或者第二大項中的第二點督導情形,且未被抽中現場督導的保薦人,應當結合其最近12個月內保薦的IPO項目問題,就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完整性、“三道防線”和公司治理有效性等體制機制問題,開展內部專項自查。
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保薦人應當進行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保薦人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組織及實施過程、發現的問題和原因、內部問責情況、整改措施、計劃安排以及監督保障等。
自查完成6個月后,保薦人應當結合在深交所保薦的IPO項目質量情況,對投行業務內控機制整改效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進展情況,近6個月項目被違規處理或者被撤否情況及原因、涉及的體制機制問題、前期自查未發現的原因,以及后續整改安排、內部問責情況等。
據了解,自查報告、評估報告應當經投行業務、質控、內核負責人和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向深交所報送,并同步抄報轄區證監局。
對于自查整改和效果評估不認真、不到位,致使問題反復出現,或者隱瞞問題、虛假報告的,深交所可以延長評估時間,并可以根據有關業務規則從重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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