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速訊:科創板IPO項目因何終止?監管最新揭秘!這些問題是共性 多家券商被現場督導
科創板IPO項目終止原因大揭曉。
近日,券商中國記者從投行人士處獲悉科創板2022年的上市審核動態。據上交所披露,去年全年科創板IPO終止家數共有40家。從終止原因來看,上交所表示,財務核查相關問題占比過半,約53%,科創屬性占比約28%,合規性問題占比約20%。
監管認為,部分中介機構對發行人財務核查、科創屬性論證、公司治理及合規運營等基礎問題的盡職查工作不夠充分,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不夠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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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交所披露,過去一年,上交所對14家項目的保薦業務啟動問題導向現場督導;對5家保薦機構開展執業質量現場督導。
在備受關注的發行承銷環節上,上交所去年向5家券商發出監管工作函,還對網下機構投資者采取書面警示、口頭警示、出具監管工作函等措施,其中涉及1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財務核查問題占比過半
根據記者從券商內部獲得的最新一期《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上交所披露2022年IPO終止的審核情況。
去年全年科創板終止項目共計40家。從終止階段來看,有33家在上交所審核問詢階段撤回,有7家在證監會注冊環節終止。從所屬行業來看,新一代信息技術18家,高端裝備8家,生物醫藥7家,新能源3家、新材料和節能環保各2家。
終止項目中有9家涉及現場督導、3家涉及現場檢查。
記者注意到,上交所對上述終止項目的共性原因進行總結。從結果來看,部分項目存在多處“硬傷”。
上交所披露,在終止原因方面,財務核查相關問題占比約53%,科創屬性相關占比約28%,合規性問題相關占比約20%,其他原因占比約18%。
具體來看,財務核查相關問題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的問題,涉及經銷模式、關聯交易、成本費用真實性、財務內控。
一是對經銷模式下客戶情況或收入實現情況核查不充分,如在經銷商變動較大的情況下,未對經銷客戶信息異常且存在大量墊資的合理性、終端客戶銷售實現情況進行充分核查論證;
二是對重要關聯交易的合理性核查依據不足,如在業務收入增長高度依賴特定關聯方的情況下,未對關聯方采購數量與自身規模不匹配、關聯方采購后長期未實際使用等事項進行充分核查論證;
三是對成本費用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不充分,如在存貨規模大幅上升且庫存商品結轉速度較慢的情況下,未對部分產品單位成本大幅下降、部分產品單位成本低于采購單價及上年末庫存單價等的合理性予以充分核查論證等;
四是對財務內控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如對個人卡收付資金占比較大,使用頻繁,不符合行業慣例,且存在注銷后又重新開通等情形,對相關原因以及對內控有效性的影響未充分分析說明。
科創屬性論證相關問題主要包括,一是更新財務數據后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再滿足規則要求;二是核心技術多為行業成熟、通用技術,市場競爭激烈,研發門檻較低,技術指標相比國內同類產品無明顯優勢,技術先進性論證不充分。
合規性相關問題主要包括對實際控制人股份權屬清晰及來源合規性的論述不充分,在審期間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尚無明確結論、且未向本所及時報告等事項。
在上交所看來,上述終止項目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中介機構對發行人財務核查、科創屬性論證、公司治理及合規運營等基礎問題的盡職調查工作不夠充分,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不夠扎實,對在審項目新增重大事項的報告不及時。
上交所強調,下一步工作中,中介機構應注意總結梳理過往項目經驗,切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充分發揮內核及質控部門的及時跟進和把關作用,進一步提升項目申報質量。
5家保薦機構被開展執業質量現場督導
隨著注冊制改革的穩步推進,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凸顯。一直以來,上交所持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強調要提高執業質量。
據最新一期《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披露,2022年針對3家科創板申報項目中的信息披露不規范、中介機構履職不到位的情況,上交所采取通報批評1次,作出監管警示決定6次,涉及3家發行人、1名高級管理人員和6名保薦代表人。
針對18家科創板申報項目中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問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問題,上交所出具監管工作函32份、談話提醒1次,涉及5家發行人、13家保薦人、5家會計師事務所和1家律師事務所。
比如,有IPO企業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臨近有效期,上交所在保薦人提交申報材料過程中,曾督促保薦人嚴格按照相關規則進行申報,并充分關注項目申報質量,但在受理時發現保薦人仍存在文件齊備性、核查充分性、披露完整性等多項申報質量問題。申報次日,保薦人撤回申報,其對項目申報質量的核查把關不到位。上交所根據“申報即擔責”的監管要求,對保薦人采取談話提醒。
據悉,2022年上交所對14家項目的保薦業務啟動問題導向現場督導;對5家保薦機構開展執業質量現場督導。
另外,在發行承銷環節上,上交所也在加強監管。去年上半年一度出現的新股集體破發潮,成為市場關注焦點,上交所表示,在日常監管中,針對1家券商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過程中,未按照本所業務規則及其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申報方式進行買入申報,反映出的內部制度執行不到位、業務及技術系統準備不充分、履職盡責有缺失等問題,采取書面警示監管措施,要求引以為戒,切實整改。
針對15單科創板項目中投價報告審核程序、審核標準及執行情況,新股定價內控制度及程序要求,上市初期破發情況等,出具問詢函15份,涉及10家證券公司。
在專項核查中,上交所針對證券公司發行承銷業務現場檢查中,部分公司存在的內部規章制度更新不及時、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投價報告出具審慎性和規范性不足、底稿材料保存不完整等違規行為,出具監管工作函5份,涉及5家證券公司。
針對網下投資者專項檢查中,部分機構存在的內控制度建設與履行不完備、報價依據不充分、資料存檔不完整等問題,采取書面警示2次、口頭警示1次、出具監管工作函17份,涉及2家證券公司、1家基金管理公司、1家信托公司、1家保險公司,2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1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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