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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泄密!精準買入1400萬,罰單來了

內幕交易屢禁不止!近日,深圳證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相關細節。在與上市公司實控人兩次微信語音通話后,薔薇資本了解到內幕信息,隨即突擊轉入1400萬,內幕交易精達股份,隔日全部賣出,獲利超百萬。

深圳證監局對“薔薇資本”內幕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最終決定:沒收薔薇資本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27.26萬元,并處以254.51萬元的罰款;對林治洪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資料圖片)

精達股份擬定增募資3億元

實控人全額認購

事情的開始要回溯至2021年4月,彼時精達股份因生產原材料價格上漲和新生產線建設等原因需補充流動資金,董事長李某向實際控制人李某榮提出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建議,獲得李某榮支持。4月7日,李某榮和李某等召開視頻電話會議,籌劃精達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4月27日,趙某征將精達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及流動資金測算等材料通過微信發給李某。

5月7日,李某向李某榮匯報初步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李某榮同意。5月8日,李某、董事儲某京、財務總監張某強、徐某芳和趙某征等人討論方案要點及資料清單。5月9日至11日,精達股份、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律師事務所相關人員繼續論證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對象、募投項目、募集資金金額等事宜。

5月13日,精達股份及相關中介人員確定發行對象為李某榮,募集資金金額為3億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5月17日下午5點左右,精達股份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2021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關于與特定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協議>的議案》等。

5月18日,精達股份披露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2021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等,稱擬向李某榮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8333.33萬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3億元。8月24日,精達股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非公開發行股票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深圳證監局指出,精達股份擬向李某榮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開性,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4月7日形成,2021年5月18日公開。李某榮是精達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為精達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唯一認購方和核心決策人員,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4月7日。

內幕信息系實控人泄密

但就是在內幕交易期,薔薇資本內幕交易“精達股份”。“薔薇資本”證券賬戶重點涉案交易資金由薔薇資本的控股股東薔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轉入,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決策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林治洪作出。

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與李某榮進行了兩次微信語音通話,通話后,林治洪要求薔薇資本總經理張某聯系精達股份董事長李某,了解精達股份是否存在異常,在李某回復張某精達股份一切正常后,林治洪要求張某趕緊買入“精達股份”股票。

5月17日,“薔薇資本”證券賬戶分28筆買入“精達股份”股票345.66萬股,買入金額約1430萬元;5月18日,該賬戶分6筆賣出“精達股份”股票345.66萬股,賣出金額約1559萬元。經計算,該賬戶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盈利127.26萬元。

5月17日,精達股份公告披露《2021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5月18日,該股盤中漲停。

經查,“薔薇資本”證券賬戶自2018年3月9日開戶至2021年5月16日,從未交易過“精達股份”股票,但于2021年5月17日轉入資金后即幾乎全倉買入“精達股份”股票,次日以略低于漲停價的價格賣出。

深圳證監局認為,薔薇資本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當事人關于交易“精達股份”理由的辯解,不能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薔薇資本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對薔薇資本上述違法行為,林治洪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提出免于行政處罰的申辯意見深圳證監局:不予采納

針對上述情況,當事人薔薇資本、林治洪提出三點申辯意見。第一,案涉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并非重大、利好信息,當事人不可能產生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動機。第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林治洪知悉內幕信息。第三,《事先告知書》推定當事人內幕交易,與客觀事實不符,也無證據支持。

當事人辯稱,李某榮與林治洪是多年商業伙伴,長期保持聯絡。2021年5月17日雙方通話的背景是李某榮面臨緊急債務危機,而當日“精達股份”股價大跌,影響債務糾紛解決,遂向林治洪求助買入“精達股份”股票以避免股價異常波動。薔薇資本基于研究后對精達股份基本面的看好以及與李某榮的友好合作關系,作出交易“精達股份”的決策。綜上,故請求免于處罰。

經復核,深圳證監局認為,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理由包括:

第一,案涉信息屬于重大事件,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

第二,“薔薇資本”證券賬戶交易“精達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自2018年3月9日開立至2021年5月16日,“薔薇資本”證券賬戶未交易過“精達股份”股票。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榮聯系后,突擊轉入資金,幾乎全倉買入,次日涉案內幕信息公開,薔薇資本在開盤后不久即以略低于漲停價的價格將持有的“精達股份”全部賣出。薔薇資本交易行為與林治洪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同時,“薔薇資本”證券賬戶持有“精達股份”的時間僅1日,亦顯著區別于該賬戶持有其他股票的時長。

第三,當事人并未合理說明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理由。至于當事人所謂交易金額小、使用公司賬戶、符合公司資金管理規定和決策程序等辯解理由,亦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綜上,深圳證監局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共遭罰沒超430萬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沒收薔薇資本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27.26萬元,并處以254.51萬元的罰款;對林治洪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天眼查數據顯示,薔薇資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寧波和基祥成員,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是一家以從事商務服務業為主的企業。薔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100%控股,實控人、法人為林治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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