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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資訊丨聚焦IPO | 下周10只新股開始“網申”,光伏正面銀漿龍頭“來襲”

(原標題:聚焦IPO | 下周10只新股開始“網申”,光伏正面銀漿龍頭“來襲”)


(相關資料圖)

紅周刊 |  劉杰

下周(11月28日至12月2日)將有10只新股開始網上申購,相較本周多了兩只。具體來看,下周即將申購的新股主要集中在科創板和北證,兩個板塊將各迎來4只新股,成為下周“打新”的主陣地,此外,上證、深證主板分別有1只新股,而創業板下周則沒有新股申購。

從行業來看,下周網申的10只新股中,有5家為專用設備制造業,此外還涉及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以及水上運輸業(詳見附表)??梢?,下周網申新股不論是板塊,還是行業,均呈現出較高的集中度。

正面銀漿龍頭聚和材料“來襲”

盈利能力下滑問題需要注意

在下周即將網申的新股中,聚和材料是營收規模最高的企業,也是下周“打新”的焦點公司之一,其本次目標板塊為科創板。

近年來,在“雙碳”的大背景下,光伏賽道備受矚目,聚和材料正是該領域的一員,該公司是一家從事新型電子漿料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目前主要產品為太陽能電池用正面銀漿。

近年來,在光伏產業的帶動下,正面銀漿需求大幅增長,受益于此,聚和材料正面銀漿產品銷量逐年攀升,2019年至2021年,其分別實現營業收入8.94億元、25.03億元、50.84億元,實現歸母凈利潤7077.61萬元、1.24億元、2.47億元,其營收、歸母凈利潤復合增速分別高達138.47%、86.73%。

根據《2020-2021年中國光伏產業年度報告》的數據測算,2020年,聚和材料光伏證面銀漿全球市場占有率達到23.43%,排名國產廠商第一位,是正面銀漿領域的龍頭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聚和材料產品結構十分單一,主要為正面銀漿產品,而該產品成本中原材料占比在95%以上,其中銀粉是其最核心的原材料,因此,銀粉的采購價格對其產品成本影響較大,若未來銀粉市場價格出現大幅上漲,其產品成本也將隨之激增。

從盈利能力指標來看,2019年至2021年,聚和材料的綜合毛利率分別為18.42%、13.77%、10.48%,呈現逐年下滑趨勢。對此,公司在招股書中表示,主要是由于光伏行業有著較高的降本增效要求,下游客戶需要采購高性價比的正面銀漿以提升其太陽能電池產品競爭力。

聚和材料下游客戶包括上市公司通威股份、東方日升、橫店東磁、晶澳科技、中來光電等,多為知名電池片生產企業,相較之下,其下游客戶的議價能力似乎更強一些,這使得其難以將材料漲價帶來的成本壓力完全轉移至下游客戶,反而受到下游客戶的擠壓,自身盈利空間收窄。

從技術成果角度來看,截至2022年6月30日,聚和材料累計獲授權315項專利,其中發明專利305項,實用新型專利10項。其專利數量貌似不少,不過,其中含金量較高的部分發明專利卻是通過外購而來。據資料顯示,2020年12月4日,其與三星SDI、無錫三星簽署了《資產購買協議》,以800萬美元價格購買與光伏銀漿生產相關的設備及境內外專利或專利申請權等無形資產,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已完成46項境內發明專利、89項境外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變更登記手續。

此前,《紅周刊》發布了《銀粉漲價壓力難以完全轉嫁,聚和股份毛利率存繼續下滑之憂》《聚和股份近九成專利來自外購,不做推廣市場份額竟反超行業頭部公司惹人生疑》等系列文章,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投資者可參考閱讀。

特瑞斯出現“增收不增利”現象

與前員工控制企業大量交易需關注

在我國能源消費結構轉型升級背景下,國內天然氣輸配行業發展迅猛,而在下周即將網申的新股中,就有一家天然氣輸配行業企業。其主營業務為天然氣輸配及應用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為非標撬裝天然氣集成系統、標準天然氣調壓集成設備和天然氣調壓核心部件及配套產品,這家公司便是特瑞斯,欲登陸北證板塊。

從收入情況來看,特瑞斯2021年實現營業收入6.10億元,營收增速達23.41%,但當年的凈利潤表現卻不怎么好,僅實現6795.92萬元,降幅高達41.66%。究其原因,或在于其毛利率的下滑與期間費用的增加。其中,當年毛利率由上年度的37.18%下降至34.58%,而期間費用則增加了24.99%。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特瑞斯與前員工控制企業存在大量交易,據招股書顯示,2019年至2021年,其向前員工控制服務商合作開發客戶銷售的金額分別為5189.06萬元、1816.51萬元、2020.50萬元,占總合作開發模式銷售收入的比例為30.07%、13.07%、15.61%;向前員工控制經銷商銷售的金額為2330.04萬元、1896.86萬元、2249.86萬元,占總經銷收入的比例為61.76%、63.46%、68.90%。若特瑞斯未來上市后出現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夠規范的情況,可能會出現因前員工控制企業價格不公允而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本文已刊發于11月26日《紅周刊》,文中提及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做買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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