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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聚焦:【財聯社時評】富祥藥業“假交流紀要”始作俑者要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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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財聯社時評】富祥藥業“假交流紀要”始作俑者要一查到底)

半年前引發市場巨大爭議的富祥藥業“假交流紀要”一事,最近有了監管結論。

7月22日,富祥藥業公告稱,江西證監局認定公司在今年1月份“假交流紀要”事件中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和未及時澄清對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媒體傳聞的問題,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決定對董事長包建華、總經理喬曉光、時任董事會秘書黃曉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今年1月18日,富祥藥業開展投資者交流活動后,市場開始流傳《富祥藥業董事長交流20220118》。這份文件透露該公司向輝瑞等巨頭供應新冠藥物原料的信息,引發市場追捧。數據顯示,1月12日至19日的6個交易日中,富祥藥業股價合計漲幅達49.36%,且文件流出后,19日即收獲20cm漲停,20日股價也繼續上漲。不過隨后5天公司股價下跌腰斬,讓追高買入的投資者叫苦不迭。

事后來看,富祥藥業此案雖與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互動易等平臺打擦邊球,釋放似是而非的利好,吸引資金買入再高位減持的情況有所不同,但仍然被市場廣泛質疑。從此次的監管定性來看,公司未對相關“利好”及時澄清,同時在股價異動的窗口期充耳不聞、視而不見的做法也是失職的。這給眾多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不要以為按規定時間對外披露公司的業績、利潤、投資等重大事項就覺得已經盡到了投資者保護的義務,不要對某些游資的“殺豬盤”炒作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實時監控公司股價波動并快速查找原因發公告也是信披不可或缺的一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29條規定,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很顯然,富祥藥業在1月19、20日公司股價出現連續暴漲,且”假交流紀要“已廣泛流傳的情況下,并沒有盡到應有的信披義務,對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且不及時。

然而根據監管警示函,盡管上市公司層面因信披瑕疵收到罰單,但此事最關鍵的一點仍然沒有找到答案,那就是這份“假交流紀要”究竟是誰發布的?股價異動期間,是否有人通過散布虛假消息操縱股價并從中牟利?目前可以肯定的,“假交流紀要”是公司彼時股價數日內暴漲的關鍵誘因。筆者認為,在行政層面的處罰落地之后,有關部門在刑事層面的調查不能就此止步,還應該盡快找出“假交流紀要“的幕后主使并依法處罰,以切實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還眾多投資者以公道。

關鍵詞: 始作俑者 富祥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