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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聯社時評】首罰2億信號明確 大小非減持須確保合規

(原標題:【財聯社時評】首罰2億信號明確 大小非減持須確保合規)

近日,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又事涉明星公司,引發市場各方關注。

上海瀛翊被罰的核心原因,是此前曾經承諾,所持股份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要披露減持計劃,但在實際減持時并沒有這么做。證監會認定其未能履行信披義務,轉讓股票不符合相關規定,責令上海瀛翊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億元的罰款。

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制度之一,相關法規對減持流程等具體事務有清晰的規定,股東減持時依規操作即可。作為專業投資者,上海瀛翊不可能不了解預披露的要求,那為何還要這么做?筆者認為其中的原因也不復雜,因為其持有的股權不是小數目,提前披露很可能引發市場波動,如果15個交易日后藥明康德的股價大幅下滑,上海瀛翊獲利會更少。事后來看,上海瀛翊此次減持時機也可謂精準,2021年5、6月份藥明康德股價整體仍然處于上行態勢,一直到7月中旬觸及高點后才震蕩向下。

股東違規減持不是資本市場的新問題。從近年來的案例看,主要涉及違反預披露要求、違反減持數量比例限制、違反“立案不得減持”規定等問題,上海瀛翊即屬于違反預披露的要求。違規減持屢禁不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處罰力度不夠。在新證券法生效之前,對此類行為的處罰措施,基本停留在批評、譴責與限制交易等層面,“殺傷力”有限,威懾力不足。很多時候,大股東都用不熟悉規則、日期計算失誤、誤操作等當借口,一邊公開道歉,一邊將到手的收益裝入口袋。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損傷上市公司整體形象,必須予以嚴肅處理。如果有法不行、有章不循、有規不依,則資本市場的健康繁榮不可期。從重處罰違規者、讓新證券法長出牙齒,這一點在以信披制度為核心的注冊制穩步推進的大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

上海瀛翊此次被罰,而且金額高達2個億,向外界釋放了明確的信號:在證券市場“零容忍”的原則下,違規減持再也不是無風險、低風險行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不能再按“老規矩”行事,為了個人利益最大化而致普通投資者利益于不顧。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2個億的罰款也并不是上限。

在制度方面,監管部門仍在不斷完善法律法規,比如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等步驟做出了具體、細化規定。第186條則規定對相關行為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如果減持行為涉及信披違規、內幕交易等,監管部門還可選擇處罰力度更大的法條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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