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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聯社時評】對變相保本保息承諾仍應提高警惕

(原標題:【財聯社時評】對變相保本保息承諾仍應提高警惕)

2019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明令禁止金融產品保本宣傳,各類變相的保本保息承諾成了監管重點打擊對象。不過筆者注意到,隨著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產品暴雷,一些變相的保本保息承諾依然在次第曝光。

據媒體報道,近期北京一投資者購買的300萬元由銀行代銷的某信托產品遭遇兌付逾期,而購買時銀行銷售人員對其承諾保本保息。據稱,有著同樣遭遇的投資者不在少數。另外,在中基協今年以來發布的若干處分通告中,包括中科杰瑞投資管理公司等機構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均有違規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息的行為而遭受處罰。

這些情況顯示,在近兩年金融產品的實際銷售環節中,違規保本宣導情況仍然是存在的。這說明,我們還不能對理財市場根深蒂固的“保本”理念掉以輕心。無論是機構授意還是個人故意,也不管是在多大范圍內存在這樣的違規行為,其所造成的潛在風險如何?怎樣能夠更有效杜絕此類行為?這都值得有關部門關注。

筆者認為,除了重申監管相關的規章制度,對機構和個人嚴格進行連帶責任的追究之外,還需要從更具體的規定來預防此類行為發生。另外,近期曝光的一系列案例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產品的銷售時點均在市場整體表現樂觀的時候,而起爭議爆發則是在市場反轉導致承諾無法兌現之后。這也說明,此類現象背后有一定的人性因素在內,很難根除。

從防范未然出發,金融機構首先應該在考核制度上有所變化。除了對銷售人員對任務量和時點數考核外,還需增加客戶投訴、收益率、復購率等長線指標,甚至銷售責任終身制,鼓勵客戶立場,改變銷售人員短期化行為。

其次,作為大額投資產品,比如私募、信托的交易標的大,風險相對集中,影響大。未來可以參照保險產品的做法,盡可能普遍設立交易的猶豫期或者預備期,統一生效和簽約時間,避免部分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的“鉆空子”、打時間差。

最后,資管新規落地之后,金融產品基本告別剛兌,這種在非公開的產品銷售場合,明示或暗示產品保本保息的做法,本質上是涉嫌不實宣傳。目前,監管部門在理財產品銷售環節已經盡可能要求流程化、標準化來明細買賣雙方責任。筆者認為,后續如有必要,可考慮進一步推動立法,將相關責任進一步量化,明確其中的權責和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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