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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公教育擬處罰

(原標題: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公教育擬處罰)

2022年4月25日,中公教育發布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安徽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2〕1號)。

經查明,中公教育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中公教育與陜西冠誠等5家公司構成關聯方;二、公司披露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銀行流水、相關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報告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目前中公教育收到的只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最終的結果還需要等待《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確認,一旦認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買入,并在2021年12月1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一、對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二、對李永新、石磊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三、對王振東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四、對桂紅植、羅雪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中公教育還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初步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違規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 第9.5.2條、第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條、第9.4.1條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最終結論以中國證監會安徽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經營正常。公司將吸取教訓,強化內部治理規范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面提高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避免類似問題的 再度發生。

記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4月25日,中公教育的收盤價為4.46元。接下來,對于公司的相關事件進展我們也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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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