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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NFT侵權糾紛案宣判 業內律師:涉案平臺與用戶均需擔責

(原標題:首例NFT侵權糾紛案宣判 業內律師:涉案平臺與用戶均需擔責)

財聯社|區塊鏈日報4月24日訊(記者 董宇佳),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并當庭宣判。

這是我國首例NFT侵權糾紛審結并公開宣判的案件。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此次判決也意味著用戶在“元宇宙”平臺發布侵權NFT作品時,涉案平臺同樣需要擔責。不過,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若當事人上訴,還有待二審法院審理后出具最終判決結果。

區塊鏈日報記者就“是否會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詢問本案被告——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截至發稿暫未獲回應。

業內律師表示,本案的公開宣判對于規范NFT市場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以后同類型的案件也會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用戶發布侵權作品,平臺需要擔責

杭州互聯網法院披露,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奇策公司”)發現,被告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與宙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Bigverse”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價899元。

而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作品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馬千里的微博水印。

另外,公開信息顯示,“我不是胖虎”的創造者漫畫家馬千里在2020年與奇策公司簽約。原告奇策公司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這與法院披露的信息一致。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專業NFT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于在其平臺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區塊鏈日報記者實測發現,在注冊登錄Bigverse平臺并購買燃料次數后,用戶即可自行上傳作品鑄造NFT。除此之外,根據法院信息,涉案平臺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也會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及gas費。

圖注:購買燃料次數后,用戶才可以在Bigverse上上傳作品鑄造NFT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NFT并非法外之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法專委委員錢夢蝶告訴記者,首例NFT侵權糾紛的出現,給NFT數字作品的鑄造者、NFT交易平臺均敲響了警鐘,該領域并非法外之地,盡管目前對NFT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但NFT鑄造及出售行為依然受司法約束。

針對部分玩家認為該案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我國NFT的合法性,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揚表示該想法較為片面。

他指出,基于大廠聯盟鏈或是國產公鏈鑄造,通過國內平臺銷售的NFT,在購買時以人民幣出入金,這種情況符合“首案”的具體情況,可以參考該案的判決結果。

“但像CryptoPunks、BAYC等玩家真正推崇的、去中心化的NFT作品,通常都是通過OpenSea等海外平臺,用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出入金。”劉揚表示,“首案”的判決對該類NFT侵權案件沒有任何參考意義,“這類玩法仍有極大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導致民事行為無效”。

作為我國首例NFT侵權糾紛審結并公開宣判的案件,杭州互聯網法院界定了NFT的性質,即是一項權益憑證。

此外,本案還明確了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以及NFT數字作品停止侵權的創新承擔形式。因NFT數字作品交易兼有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的特點,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對于侵權NFT數字作品,應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本案的啟示意義

事實上,我國的數字藏品發展處于高速增長階段。據中國科學網此前發布的報告指出,我國的數字藏品在2021年已是一個市值約1.5萬億的新興市場。目前來看,數字藏品市場的銷售額數據沒有放緩的跡象。

另一邊,今年國內數字藏品平臺數量爆發已增長超過200家,而這一數字在去年僅不到50。

隨著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入到NFT市場,此前被忽視的侵權問題仍可能成為行業亟需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被問及我國NFT市場在解決涉嫌侵權方面做得是否足夠時,劉揚表示“目前還遠遠不夠”。

“一是NFT的鑄造人缺乏法律意識,肆意用別人的作品鑄造自己的NFT;二是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為了實現交易繁榮,在一定程度下也縱容這種抄襲行為;三是場外傳統的藝術家對于NFT的權益屬性認識不夠深刻,對是否存在被侵權并不明確,或者自身的維權意識不強。”他說道。

值得一提的是,錢夢蝶律師指出,本案中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 NFT的用戶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被告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由于本案原告僅以平臺作為被告起訴并未將用戶列為被告,用戶不屬于本案的當事人,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沒有判令用戶承擔相應責任?!卞X夢蝶說道,“若原告將用戶列為被告提起訴訟,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用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劉揚也引用《民法典》新增的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表示本案被告應當和侵權NFT的實際鑄造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上,不僅是國內,國外的NFT市場也不斷出現有關NFT侵權的訴訟。例如今年2月Nike在紐約聯邦法院對美國球鞋交易平臺StockX提起訴訟,指控其未經授權將Nike運動鞋的圖片作為NFT并出售;法國奢侈時尚品牌Hermès在1月份起訴了一位制作“MetaBirkins”系列NFT的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Hermès聲稱后者抄襲了其旗下BIRKIN品牌。

那么在NFT市場如火如荼的發展趨勢下,平臺和用戶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錢夢蝶表示,對于用戶來說,應該選擇較為規范的平臺;另外,對于知名作品鑄成的NFT作品,購買者可以提前檢索該作品原件的著作權人、涉訴情況來自行判斷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本案中同時明確了“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錢夢蝶也強調,若平臺自身具有事前審查措施,則用戶購買侵權NFT的可能性則會降低。

關鍵詞: 侵權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