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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一哥”遭罰!分公司兩大違規 被責令整改!

“券商一哥”再度遭遇監管函,這一次出問題的是江蘇分公司。

4月21日,江蘇證監局官網顯示,江蘇證監局對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并對兩名涉事人員出具警示函,即“雙罰”。今年3月,江西證監局也責令中信證券江西分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列出六大項違規。

在券商經紀業務全面轉型財富管理的當下,“賣產品”成為營業部一線的重要考核指標。無論是主觀上對業務規則了解不夠,還是客觀上的業績指標難以達成鋌而走險,都容易觸發監管罰單,金融產品銷售的合規性也成為券商分支機構需要高度關注的問題。

中信江蘇分公司遭監管點名

日前,江蘇證監局對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開出罰單,事涉兩家營業部。

具體來看,江蘇證監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中信證券南京洪武北路營業部和中信證券南京浦口大道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洪武北路營業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時向證監局報告相關情況。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托合同。

二是浦口大道營業部在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也未能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并由客戶簽字確認。委托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基于此,江蘇證監局認為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在30天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江蘇證監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天眼查信息顯示,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負責人為解思源。在此之前,2018年12月,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曾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行為涉嫌違反《反洗錢法》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處以20萬元罰款。

在要求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改正問題之外,江蘇證監局也對兩名責任人出具警示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其中,李某系在中信證券南京洪武北路營業部任職期間未能嚴格規范自身執業行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進行股票買賣交易的行為。王某銣則是在中信證券南京浦口大道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為客戶借用他人賬戶購買產品提供便利,未能嚴格規范自身執業行為,未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金融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是否為合格投資者進行必要的了解。

年內兩度遭罰

在江蘇分公司遭遇監管點名之前,今年3月1日,江西證監局曾對中信證券江西分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彼時,江西證監局共發現中信證券江西分公司存在六大問題:

1.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審批了OA系統流程,實際代為履職人員與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不一致;

2.部分辦公電腦未按要求及時錄入CRM員工交易地址監控維護系統,無法提供OA系統代為履職授權記錄;

3.增加經營場所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4.存在向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發送產品推介短信的情形;

5.融資融券合同、股票期權經紀合同、投資者開戶文本未采取領用、登記控制,未采取連號控制、作廢控制,保管人與使用人未分離;

6.部分柜臺業務存在客戶開戶資料重要信息填寫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缺少等問題。

同樣,在對江西分公司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之外,江西證監局也對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張某青出具警示函。天眼查信息顯示,目前中信證券江西分公司的負責人已由張某青變更為吳某芳,變更時間為4月14日。

“雙罰”壓實管理責任

從近期罰單情況來看,通過“雙罰”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的比例正在不斷提高,這也是近年來監管部門打擊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壓實證券公司人員管理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營業部對一線業務員工的展業行為的合規性管理,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所在。

記者盤點今年以來的券商分支機構被監管點名的情況來看,引發雙罰的情況頗多。其中,金融產品代銷過程中存在問題占比較高,包括銷售資管計劃未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銷售金融產品、私自銷售非公司代銷私募基金產品等。另外,投資顧問向投資者發布誤導性信息、員工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也同樣容易招致監管處罰。

案例來源:各證監局官網制表:中國基金報

2021年9月,證監會開展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專項工作。按照“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壓實公司主體責任、強化行業自律管理”的思路,主要從三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加強監管執法,優化監管手段。制定并優化相關制度規則,強化對管理類核心人員和關鍵崗位核心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加強對道德風險高發領域的監控檢查,嚴格穿透式監管和全鏈條問責,罰必雙罰,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從業人員發生重大道德風險的公司,在分類評價中予以考量。

二是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加強人員管理。督促行業機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自覺夯實文化建設基礎,搭建覆蓋全員的內部問責機制,優化激勵考核機制,建立長周期考核評價體系和收入分配機制。

三是強化行業自律,形成外部約束。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進一步完善自律規則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培訓教育,建立聲譽風險約束機制,健全執業質量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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