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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公司瑞可達發布審核問詢函 涉及新能源汽車項目

4月13日,資本邦了解到,科創板公司瑞可達(688800.SH)發布關于蘇州瑞可達連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

根據《證券法》《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上交所有關規定等,上交所審核機構對蘇州瑞可達連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并形成了首輪問詢問題。

1.關于本次募投

1.1關于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項目

根據申報材料,1)新能源汽車連接器是發行人的主要產品,

該項目達產后將實現年產1,200萬套的生產能力,與公司現有產品生產工藝相似;IPO募投項目將實現160萬套的生產能力。下游新能源汽車行業快速發展,在汽車電子系統、換電、快充和儲能等新的應用領域對連接器產生新的技術需求。2)連接器行業具有全球化的特征,競爭充分,歐美、日本公司在產品技術和產業規模上均具有較大優勢;連接器企業往往與下游客戶保持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有較強的客戶壁壘,成為供應商需要通過客戶認證。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報告期內及未來規劃的新能源汽車連接器產能變動情況,并結合主要現有客戶及新增客戶的需求及訂單情況,說明本次擴產融資的必要性、合理性,短期內再次擴產是否存在無法滿足下游行業技術需求變化的風險;(2)結合下游市場空間、行業競爭格局、可比公司擴產情況、技術對比優劣勢、客戶認證情況、在手訂單等情況,分析該項目新增的合理性及產能消化措施。

1.2關于研發中心項目

根據申報材料,1)該項目涉及新能源、通信、軍工等領域的連接器研發。2)該項目的建筑及裝修工程主要對應13,872平方米的研發大樓,設備購置對應275套/臺的研發設備、檢驗檢測設備等。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該項目在上述領域計劃進行的研究項目、預計形成的研發成果、擬開發的產品;(2)上述各研發領域對應的市場空間、競爭格局,發行人的市場拓展情況;(3)結合公司在上述領域的人員和技術儲備情況,分析該項目實施的可行性;(4)結合公司現有的及該項目擬新增的研發場地面積、研發人員數量、研發設備數量及用途,分析該項目新建研發大樓、購置設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3關于項目實施

根據申報材料,公司已與蘇州市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局簽署《投資協議書》,確定了上述項目建設用地安排,正在履行購地程序;發行人尚未取得上述項目備案立項、環評批復。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根據《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問題5補充披露募投項目用地情況。

要求發行人說明:上述項目購地、項目備案立項、環評批復的進展,預計完成的時間,是否具有重大不確定性。

同時要求保薦機構根據《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問題20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關于前次募投

根據申報材料:(1)發行人前次募投項目募集資金總額34,983.34萬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已累計使用募集資金總額8,380.75萬元,占比23.96%;(2)截至2021年9月30日,發行人前次募投的高性能精密連接器產業化項目的完工程度為0.91%;(3)2022年2月28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通過了本次發行相關的各項議案,本次募投距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小于18個月。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前次募投項目募集資金的后續使用計劃及預期進度、項目建設進展及后續建設情況,前次募投的募集資金用途是否發生變更,前次募投項目與本次募投項目所生產產品和技術的差異情況,并說明前次募投與本次募投的時間間隔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1的規定;(2)前次募投項目截至2021年9月30日完工程度較低的原因,并結合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進度情況,說明本次融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同時要求保薦機構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1的要求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并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出具前募資金最新使用進度的專項報告。

3.關于補充流動資金

根據申報材料:(1)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不超過70,000.00萬元,其中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為21,000.00萬元,占比30%;(2)根據項目投資概算,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項目預備費擬使用募集資金906.51萬元,研發中心項目預備費擬使用募集資金253.24萬元。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結合發行人現有貨幣資金的安排情況及未來的資金缺口,說明本次補流的必要性及規模合理性;(2)結合報告期內各項募投項目的非資本性支出情況,說明本次募投實質上用于補流資金的規模及比例,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4的相關規定。

同時要求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結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4的相關要求,說明本次補流規模的合理性,并提供對于發行人非資本性支出認定的專項核查意見。

4.關于融資規模和收益測算

4.1關于融資規模

根據申報材料及公開資料:(1)發行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擬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70,000.00萬元,其中用于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項目39,500.00萬元,研發中心項目9,500.00萬元,補充流動資金21,000.00萬元;(2)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項目將在公司現有產能基礎上新增1,200萬套新能源汽車連接系統產品的產能;根據IPO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前次募投高性能精密連接器產業化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總額25,000.00萬元,項目建成后將新增年產1,900萬套(折合5,700萬件)通信連接器,160萬套新能源汽車連接器的生產能力。

同時要求發行人說明:(1)本次募投項目各科目投資數額的測算依據、過程、定價依據及公允性;涉及建筑及裝修工程建設的,說明各項工程的建筑面積、單位造價情況;涉及設備購置的,說明購置主要設備的用途及定價依據;(2)本次募投項目預計實現產量與投資總額的匹配關系。

4.2關于收益測算

根據申報文件:(1)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項目測算運營期為12年,其中第二年建設完成并進入運營期;預計項目建成當年達產率為30%,次年為80%,下一年起為100%;(2)項目完全達產后可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60,000.00萬元,年新增凈利潤年均7,125.23萬元,項目內部收益率為15.21%(稅后),稅后靜態投資回收期為7.36年(含建設期)。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本次募投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項目收益測算的具體過程及依據,項目建設各年達產率的測算依據;(2)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相關折舊、攤銷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同時要求保薦機構按照《再融資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問題22的要求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5.關于財務性投資

根據申報材料及公開資料:(1)截至2021年9月末,發行人交易性金融資產余額為36,958.42萬元;(2)根據發行人年報,截至2021年12月31日,發行人長期股權投資1,200萬元,其他權益工具投資109.22萬元。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權益工具的具體投向,是否構成財務性投資;(2)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前六個月至本次發行前新投入的和擬投入的財務性投資情況,是否從本次募集資金總額中扣除;(3)最近一期末,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包括類金融業務)情形。

6.關于應收賬款

根據申報材料:(1)2018年末至2021年9月末,發行人應收賬款分別為23,792.74萬元、23,047.82萬元、20,246.70萬元和31,011.68萬元,占同期資產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9.14%、27.50%、21.07%和22.09%;(2)報告期內,受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影響,公司多家新能源汽車客戶出現回款困難的情況,導致公司單項計提了大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影響了公司的業績表現。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截至最近1期末,發行人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應的主要客戶及截止目前的回款情況,主要的逾期應收賬款的對應客戶及回款情況,并結合上述情況說明發行人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2)下游客戶出現回款困難對公司業務及本次募投項目開展的具體影響。

7.關于實際控制人

根據申報材料,吳世均直接持有公司29.86%的股份;同時通過聯瑞投資間接持有本公司0.88%的股份,通過員工戰配資管計劃間接持有本公司0.46%的股權,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吳世均是否直接或間接參與認購本次發行股票,如是請披露計劃認購的股份數量或金額區間、資金來源;(2)本次發行對發行人控制權的影響。

8.關于其他

8.1四川瑞可達向綿陽科發長泰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相關租賃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根據出租方出具的文件,其同意將相關房產仍租賃給四川瑞可達,待詢價流程完成后會及時簽訂租賃合同。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尚未簽署續租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對四川瑞可達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預計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

8.2要求發行人說明:發行人及控股、參股子公司是否從事房地產業務。

8.3要求發行人完善風險因素的內容,突出重大性,增強針對性,強化風險導向,刪除不屬于風險因素的表述,按重要性進行排序。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區分“披露”及“說明”事項,披露內容除申請豁免外,應增加至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內容是問詢回復的內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說明書中;涉及修改募集說明書等申請文件的,以楷體加粗標明更新處,一并提交修改說明及差異對照表;同時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回復內容逐項進行認真核查把關,并在發行人回復之后寫明“對本回復材料中的公司回復,本機構均已進行核查,確認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準確”的總體意見。(陳蒙蒙)

關鍵詞: 科創板公司瑞可達 審核問詢函 新能源汽車項目 蘇州瑞可達連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