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泰國際董事長馮藝東:三大舉措優化股票發行定價制度
(原標題:全國政協委員、中泰國際董事長馮藝東:三大舉措優化股票發行定價制度)
財聯社(深圳,記者 黃靖斯)訊,伴隨著注冊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不斷完善,發行定價市場化是其中重要一環,詢價博弈均衡機制、市場化價格發現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正在逐步形成。
財聯社記者最新獲悉,全國政協委員、中泰金融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馮藝東在今年兩會中對目前市場股票發行定價制度提出三大優化建議:盡快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有效落實詢價制度,同時推進新股配售制度改革;并通過強化一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馮藝東認為,切實發揮新股詢價作用,擴展詢價對象,引入更多專業性強的機構與資深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定價,將進一步突出詢價制度信息挖掘與價值發現功能。公平性上,馮藝東建議應逐步降低線下新股配售比例,實行面向全體合格投資者的新股申購線上化與公開化改革,以充分體現資本市場公平性原則。
股票發行定價機制亟待優化
價格發現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之一,合理的股票發行定價機制是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所在。
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運行機制日趨完善,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斷得到強化,但股票發行定價機制仍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馮藝東認為主要有兩方面不足:
一方面,現有新股發行詢價機制未能切實降低新股發行定價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承銷商與發行人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存在“機會主義”傾向,為獲取超額收益或提升IPO成功率,有較強動機利用信息優勢進行新股發行的定價操縱。
另一方面,我國新股發行過程中仍存在較為嚴重的投資者申購地位不平等問題,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在申購條件、申購比例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在線下申購過程中,公募基金、險資等的配售比例顯著高于其他投資者,對新股發行的公平性產生影響。
加強資本市場的定價功能三大舉措
為使市場參與各方博弈更加充分,有效發揮市場價格發現功能,股票價格能夠較為快速地回歸理性區間,逐步提升定價效率,馮藝東對目前市場股票發行定價制度提出三大優化建議。
一是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有效落實詢價制度。馮藝東指出,切實發揮新股詢價作用,擴展詢價對象,引入更多專業性強的機構與資深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定價,進一步突出詢價制度信息挖掘與價值發現功能。在此基礎上,加強新股定價的市場化水平,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定價功能。
二是推進新股配售制度改革,提升新股發行公平性。具體而言,進一步增強新股配售過程的公開性與公平性,逐步降低線下新股配售比例,實行面向全體合格投資者的新股申購線上化與公開化改革,以充分體現資本市場公平性原則。
三是強化一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馮藝東建議,應減少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加強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確保發行人全面、完整、準確、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同時要切實滿足《證券法》提出的“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表述要求,做到信息披露不僅要“說得明白”,更要讓投資人“看得明白”。他提議,應建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市場披露信息的評價機制。完善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強化對發行人與承銷商的監管與違規懲處力度,確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實有效。
附提案全文:
關于優化股票發行定價制度的提案
價格發現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之一,合理的股票發行定價機制是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所在。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運行機制日趨完善,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斷得到強化,但是股票發行定價機制仍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一方面,現有新股發行詢價機制未能切實降低新股發行定價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承銷商與發行人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存在“機會主義”傾向,為獲取超額收益或提升IPO成功率,有較強動機利用信息優勢進行新股發行的定價操縱。另一方面,我國新股發行過程中仍存在較為嚴重的投資者申購地位不平等問題,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在申購條件、申購比例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在線下申購過程中,公募基金、險資等的配售比例顯著高于其他投資者,對新股發行的公平性產生影響。
為此,建議:
一、 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有效落實詢價制度
切實發揮新股詢價作用,擴展詢價對象,引入更多專業性強的機構與資深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定價,進一步突出詢價制度信息挖掘與價值發現功能。在此基礎上,加強新股定價的市場化水平,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定價功能。
二、 推進新股配售制度改革,提升新股發行公平性
進一步增強新股配售過程的公開性與公平性,逐步降低線下新股配售比例,實行面向全體合格投資者的新股申購線上化與公開化改革,以充分體現資本市場公平性原則。
三、 強化一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減少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加強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確保發行人全面、完整、準確、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同時要切實滿足《證券法》提出的“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表述要求,做到信息披露不僅要“說得明白”,更要讓投資人“看得明白”。建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市場披露信息的評價機制。完善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強化對發行人與承銷商的監管與違規懲處力度,確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