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億虛假陳述領罰單 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風險
(原標題:*ST新億虛假陳述領罰單 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風險)
*ST新億(600145)3月2日晚間發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ST新億的主要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兩個方面的問題。經查明,*ST新億虛增2018年營業收入1338.54萬元、利潤總額129.11萬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00%、利潤總額絕對值的5.24%;虛增2019年度營業收入572.36萬元、營業外收入7590萬元、利潤總額7924.82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分別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的55.13%、253.78%。追溯調整后,*ST新億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2019年由盈轉虧,*ST新億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ST新億給予警告,并處以800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對黃偉采取了5年市場禁入措施,對李勇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ST新億1月14日晚間曾公告,塔城公安局告知新疆證監局對于其移送的公司及實控人黃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塔城公安局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現已立案偵查。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實施,該規定第二條為: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并提交以下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證明原告身份的相關文件;(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三)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公告等材料,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ST新億(600145)等索賠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索賠條件暫定為:在2019年5月9日到2021年1月26日之間買入*ST新億(600145)股票,并在2021年1月2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最終索賠條件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ST新億此前發布業績預告稱,預計2021年度虧損的凈利潤為-2225.58萬元到-3206.42萬元。對于業績預虧的主要原因,*ST新億表示,2021年,受疫情、原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響應國家號召限電政策、維修維護大修理造成停工停產等原因給公司生產經營帶來較大影響,導致收入和利潤造成一定影響。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ST新億2020年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27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公司2021年度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第9.3.11條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雖然*ST新億存在退市風險,不過在2月8日至2月11日的4個交易日里,*ST新億曾收出3個漲停板。據上交所2月11日消息,當周(2022年2月7日至2月11日),上交所對130起拉抬打壓、虛假申報等證券異常交易行為采取了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對退市風險股票*ST新億、*ST澄星,以及短時間內集中申賣等加劇市場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依規從嚴實施自律監管。對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等進行專項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