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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務罰單密集了!投顧無證上崗、代客交易、誘導開戶高頻遭罰,社交媒體展業更成違規高發區

(原標題:經紀業務罰單密集了!投顧無證上崗、代客交易、誘導開戶高頻遭罰,社交媒體展業更成違規高發區)

財聯社(深圳,記者 吳昊)訊,分支機構作為券商與零售客戶展業的第一線,從業人員的履職盡責、合規展業,總是備受監管關注,也更考驗著各券商從業人員管理和風險管控能力。

從近期開具的罰單情況看,監管部門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管控力度一直“在線”。今年僅不到2個月內,就處罰了多家證券分支機構的違規行為,據不完全統計,年內至少已有8家證券分支機構收到監管罰單。在2021年證券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的133張罰單中,分支機構罰單就高達45張;分支機構從業人員罰單則達88張。

從處罰原由來看,相關從業人員違法代客理財、違規誘導開戶、合規風險意識淡薄等,仍是違規重癥區。

隨著從業人員越來越多地使用微信、微博、小紅書等社交媒體進行展業,違規行為也逐漸增多,例如2月18日接到罰單的國泰君安江西分公司,就是因為相關投顧人員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資者發布誤導性陳述等行為,遭到江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違法代客理財、誘導開戶頻頻遭罰

從今年以來發生的多起分支機構違規受罰情況看,投資顧問、客戶經理等違法買賣股票、代客理財,仍是違規遭罰的多發地帶。

2月17日,天津證監局公布一則處罰決定,其中顯示,中泰證券天津分公司王某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違反《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與中泰證券員工相類似的是,1月17日,廣東證監局對廣發證券惠州下埔路證券營業部一陳姓員工出具警示函,遭罰原因為“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

不僅如此,還有多家分支機構存在從業人員無資格展業,并涉及誘導客戶開戶等違規行為。

2月15日,首創證券貴陽都司路營業部遭貴州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在處罰公告中,貴州證監局指出該營業部存在的兩點問題:其一是存在聘用未取得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擔任投資顧問助理,并按照該公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相關辦法進行考核和管理的情況;其二是營業部存在營銷人員將員工二維碼交由他人協助開戶的情況。

而這也成為目前首個因“開戶二維碼”使用不當而遭監管處罰的案例。

未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多營業部遭罰

合規及風險意識的淡薄,也是今年來頻頻遭罰的另一重要問題,年內有數家證券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因未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等原因,遭到監管處罰。

2月21日,廣東證監局對方正證券湛江海濱大道證券營業部一員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廣東證監局表示,該員工在營業部從事營銷業務期間,存在推薦股票未充分提示風險以及未提供來源等行為,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且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月4日,平安證券重慶分公司郭某在任分公司財富經理期間,在銷售資管產品過程中,偽造客戶合格投資者認證材料。重慶證監局在對其出具的警示函措施決定中直指其“合規意識淡薄”,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月18日,廣西證監局發布對申萬宏源南寧長湖路證券營業部一位員工秦姓員工出具警示函。廣西證監局表示,該員工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時無合理依據,且未提示投資風險;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資者提供的禮金。

利用社交媒體展業衍生合規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各類社交媒體平臺的盛行,不少機構和從業人員越來越多地把微信群組、公眾號、微博、小紅書等互聯網平臺作為日常展業工具和手段,而這也成為證券分支機構極易衍生違規行為的新風險。

2月18日,國泰君安江西分公司一位易姓投顧,因在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存在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資者發布誤導性陳述的行為,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被江西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去年4月,重慶證監局對一名前華西證券營業部員工進行處罰。公告顯示,該員工在華西證券重慶萬州玉瀾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尚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情況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過新浪微博、小紅書APP等公眾媒體發布買賣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去年3月,愛建證券青島分公司以及時任分公司負責人韓某,也因涉及同類問題遭青島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青島證監局表示,其一,該分公司違規通過第三方公眾號從事客戶營銷活動;其二,該分公司時任負責人及員工在不具備證券投資顧問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向客戶提供具有證券投資建議內容的服務。

對此,有業內合規人士表示,個人公眾號、抖音號等自媒體賬號,或用職務身份注冊的各類自媒體賬號,是目前極易發生合規風險的展業工具。從業人員應當提升合規意識,把控好內容和信息的制作與發布。同時,作為更具私密性的微信群、QQ群等互聯網群組,更應留意其潛在的違規風險。

該人士建議,其一,對于相關自媒體賬號應登記在冊、納入機構統一管理,并進行持續性監控;其二,對于相關互聯網群組建議進行梳理、登記、自查;其三,確有存在必要的群組,應盡可能使群組去個人化,并盡可能納入機構的監控視野。

關鍵詞: 社交媒體 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