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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瀾潾收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涉挪用基金財產等

11月4日,廣東證監局發布對珠海橫琴瀾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瀾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了解,珠海瀾潾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將其管理的“上海雙創產業園私募投資基金”“瀾潾上海市中心CBD建設專項私募投資基金”“瀾潾創新壹號私募投資基金”等3只產品的基金財產劃轉至其他個人、公司賬戶,挪用基金財產共計3.21億萬元。

此外,廣東證監局指出,珠海瀾潾還存在將公司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違規行為。此前在 2015年7月,珠海瀾潾開立建設銀行珠海橫琴支行銀行賬戶(以下簡稱“基本戶”),用于接收珠海瀾潾股東的投資款及支付員工薪酬等公司日常經營費用等款項。同時,珠海瀾潾使用該基本戶接收“張江創投智慧創新產業園(金橋)產業投資基金”“瀾叁號-新三板定向投資基金”“瀾伍號-新三板定向投資基金”等3只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并劃轉至其他賬戶。珠海瀾潾使用同一銀行賬戶從事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多只基金的投資活動,存在將公司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

廣東證監局還提到,方遒是珠海瀾潾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總經理,方遒決策、組織并親自參與實施珠海瀾潾上述違規行為,是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瀾潾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方遒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此外,對珠海瀾潾將公司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方遒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綜合上述兩項違規事實,合計對珠海瀾潾處以6萬元罰款,對方遒處以6萬元罰款。(記者 劉宇陽 李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