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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行業編制認定指引 遏制代理退保痼疾

保險代理人失信行為認定“指示燈”要來了。9月16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編制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認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分為不當銷售類等六大類,增設了“代理退保”部分。業內人士表示,抵制行業痼疾,加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指引》將更好地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指引》擬定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客戶服務和日常經營等活動中執業失信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從事保險產品介紹、招攬、銷售的人員,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員工和其他用工形式的銷售人員。

《指引》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分為越權行為類、不當銷售類、不當人員招募類、不當經營活動類、組織或參與“代理退保”活動類、其他類等六大類。

其中,不當銷售類細分的銷售誤導行為共十條,為六大類中最多。銷售誤導的執業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了以歷史較高收益率披露宣傳并承諾保證收益、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并未贈送還有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銀行存款、國債等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類比等行為。

其他類包括在執業過程中,包含了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保險監管機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等內容。

近年“全額代理退保”等保險黑產頻發,2020年底,廣東出現了全國首例司法打擊保險黑產代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案例。“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侵害了保險權益,損害了保險行業的社會形象,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如是表示。

《指引》增設了“代理退保”類別。“代理退保”活動是指個人或團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為由,采取惡意投訴舉報或者組織、指使、教唆、誘導客戶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活動。

而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了將客戶信息提供給職業化第三方從事“代理退保”,以“全額退保”“代理退保維權”等為幌子誤導客戶,慫恿客戶退保并從中獲取利益等。參與、教唆、指使、誘導客戶編造理由、偽造證據、提供虛假信息進行惡意投訴、誣告等也被列入其中。

對于增設的“代理退保”相關內容,李文中表示,主要是近年來社會上惡意退?,F象增多,特別是有少數銷售人員熟悉保險監管規則、保險公司業務流程與內部管理規定,與社會人員相勾結在從保險公司領取代理傭金之后再代客戶辦理退保事宜,以違規舉報相要挾,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

那么,失信行為如何認定?根據《指引》,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失信行為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制度,對執業失信行為實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糾、事后認定、處理以及執業失信行為信息的報送等。

執業失信行為記錄的管理方面,《指引》提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則、誠信承諾書等形式明確告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如有執業失信行為,執業失信行為記錄將報送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并用于行業內共享。

2020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提到要嚴格從業管理,建立銷售人員誠信體系,其中包括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加強銷售人員誠信管理開展銷售人員綜合評價管理和加強銷售人員失信懲戒。

李文中表示,《指引》有利于對保險銷售人員的失信行為進行分類記錄、管理,逐步將存在銷售失信行為的人員從行業銷售隊伍中清理出去,保證保險銷售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而對于保險銷售人員如何規范自身,李文中認為,保險銷售人員應熟悉保險銷售的行為規范,遵紀守法,保證銷售行為合法合規,明白保險銷售工作需要在提升客戶消費體驗的同時實現自身價值,而不應通過損害客戶利益來增加自己的利益。

保險行業協會指出,建議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地方保險行業協會以本文件為基礎要求,規范保險銷售人員執業失信行為管理。為穩步開展標準落地推廣工作,各方應共同努力,做好宣傳推廣、溝通交流、實踐應用三個方面的工作;將試點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