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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制定管理辦法 安排專人負責流動性風險評估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將迎新規!9月8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銀保監會近日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責、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考核問責機制,提出了理財公司應當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理財公司應當審慎評估開放式理財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等各項要求。

安排專人負責流動性風險評估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明確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辦法》共七章45條,分別為總則、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責、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考核問責機制,提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

具體來看,《辦法》指出,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專門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于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

由專人負責后,監管也將管理人的權責邊界進一步落到實處?!掇k法》強調,理財公司中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狀況納入該產品投資運作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標準。

對文件出臺的意義,融360數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師殷燕敏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隨著銀行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的深化,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也逐步提升,理財產品的收益都依據底層資產定價來計算凈值,從投資者到理財產品的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意識都應加強?!掇k法》進一步加強了銀行理財產品在投資過程中的流動性管理,對于流動性風險的防范從產品設計到投資管理、風控等各個流程都有更細化的監管要求,從而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傳染。

評估所投資各類資產變現能力

在理財產品的流動性管理方面,各家理財公司對此的著墨并不多。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大部分理財公司僅在產品投資信息中標注“投資理財產品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因素”,也有理財公司會在可能存在的流動性風險中添加“客戶無權隨時終止該產品,但客戶可在開放日贖回全部或部分產品”等字樣進行補充說明。

《辦法》第三章針對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規范,要求理財公司應審慎確定產品運作方式、持續監測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加強同業融資和押品管理等具體要求。

在運作方式層面,《辦法》強調,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在綜合評估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制定相應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同時,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該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并提前做出流動性風險應對安排。

從監管的口徑可以看出,監管意在督促理財公司強化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后評估。事實上,自“資管新規”發布后,銀行理財產品凈值化、開放式轉型持續深入。近日,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發布《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報告(2021年上)》,截至2021年6月底,開放式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為20.32萬億元,占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78.74%;封閉式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為5.48萬億元,占全部理財產品存續余額的21.26%。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理財產品正在推進凈值化轉型,與金融市場、其他資管產品的關聯增多,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臺《辦法》,有助于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范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一位資深銀行業分析人士指出,引導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有助于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助力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從中長期看,將促進理財產品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應與投資者事先商量約定

提高理財產品質量,形成投資者保護合力一直是監管關注的重點。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辦法》規范了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范被動變現資產降低產品凈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產品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理財產品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理財產品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在發生涉及理財產品認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同時,針對理財產品特點確定擬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辦法》還強調稱,理財公司應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相關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確保相關措施在必要時能夠及時、有效運用。

“后續在提升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效能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強化監管;壓實主體責任、專人專崗進行專業化管理;強化信息披露,增強相關理財產品及合作機構信息透明度;提升理財產品底層資產精細化管理。”上述資深銀行業分析人士說道。

關于《辦法》實施時間有何考慮?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在實施安排上為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準備工作預留充分時間。(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