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將迎強監管
繼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立規后,關聯交易也將迎來強監管。6月21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對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等做出明確規定,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在分析人士看來,此前金融機構關聯交易方面監管整治起到了較好的效果,但從長效機制角度看,還是要加快補齊監管制度和法律短板,同時,針對業務結構復雜化與違規關聯交易的隱蔽性,也需要進行專項整治。
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辦法》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
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違規關聯交易容易滋生利益輸送、損害金融機構利益,交易結構復雜化容易導致統計信息失實,不能真實反映經營潛在風險。”一位銀行業觀察人士分析說。
針對銀行機構,《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授信類關聯交易、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服務類關聯交易、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四類。
同時,還明確了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銀行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機構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銀行機構與該關聯方交易余額占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根據《辦法》,銀行機構與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而在關聯交易比例方面,《辦法》提到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談及關聯交易監管的核心,資深銀行分析人士王劍輝認為,監管一方面警惕的是金融機構可能通過關聯交易造成風險傳導的潛在風險;另一方面,則是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實現自身的利益目的,損害機構利益。此外,一些利用關聯交易逃稅漏稅等惡意行為也需要防范。
禁止利用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
《辦法》還提出了多條禁止性規定。其中明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在銀行機構禁止性規定中,監管機構要求,銀行機構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同時,明確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銀行機構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從禁止性規定方面能夠顯示出此次辦法的管理力度還是很強的”,王劍輝表示,《辦法》將原先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等一些處于灰色地帶的行為直接升格為法規禁止的行為,使得監管更為明確、紅線更為突出,對于未來強化合規管理、預防系統性風險會起到重要作用。
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
為加強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辦法》還提到,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管理、審查和風險控制。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涉及業務部門、風險審批及合規審查的部門負責人對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在管理層面還應當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應當包括合規、業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并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加強重點風險識別。
談及此次《辦法》頒布的意義,前述銀行業觀察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從近年來一些案例看,部分金融機構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問題頻發,監管整治雖起到較好效果,但從長效機制角度看,還是要加快補齊監管制度和法律短板,同時,針對業務結構復雜化與違規關聯交易的隱蔽性,需要進行專項整治。對業務穿透管理,提升關聯方和管理交易識別,強化監管職能,提高信息透明度,壓實主體責任,推動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記者孟凡霞 實習記者 李海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