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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局通報農銀人壽“四宗罪”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借意險”)費率是其他一般意外險保險費率的數倍?一年期產品一次性收費至2049年?在部分被保險人發生意外身故或全殘事故后,卻未退還預收保費……

6月9日,銀保監會消保局通報了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農銀人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四宗罪”,并點名了農銀人壽在承保借意險過程中的三項違規行為。業內人士認為,農銀人壽產生此類違規事項背后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合規管理不到位,相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漠,責任心不強。

借意險“短險長做”

銀保監會消保局通報的農銀人壽“四宗罪”,主要包括借意險經營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對銀保渠道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理賠、保全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消費者重要信息失真。

具體至借意險問題來看,該公司存在高于經備案的保險費率上限收取保費的情況。如2019年1月-2020年6月,農銀人壽承保的借意險實收保費對應的保險費率高于經備案的保險費率上限,達到其他一般意外險保險費率的數倍。共涉及保單17.99萬張,消費者12.89萬人,保費1.27億元,高于經備案保險費率上限收取保費4763萬元。

其次,該公司還通過“短險長做”方式承保借意險。農銀人壽按客戶借款期限,向其出具多張保險期間連續的一年期保單,并在首期保單自動核保通過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費,后續保單按約定的承保時間依次自動生效。截至2020年6月30日,此類未生效保單共14.11萬張,涉及消費者6.84萬人,其中一份保單的最晚生效日期為2049年1月1日。

不單單是“短險長做”,農銀人壽通過上述方式連續承保的借意險業務中,被保險人發生意外身故或全殘事故的,公司按照條款約定給付賠款并終止當年度保單后,未將剩余年度未生效保單的預收保費退還投保人,共涉及保單47張,應退保費1萬余元。

借意險指的是與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殘疾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此前,搭售借意險是保險公司與現金貸等平臺合作的主要模式之一。現金貸平臺在放款時,在借款人的本金中抽取一筆金額作為借款人購買借意險的保費。彼時,關于借意險成砍頭息的變裝“馬甲”等質疑甚囂塵上。

監管部門亦三令五申要求各人身險公司要堵住運營、精算、風控、合規等條線的漏洞,杜絕任何鉆空子、打擦邊球的行為。

此外,銀保監會還多次通報人身險產品中的“短險長做”問題,而此次監管之劍則落于借意險上。關于上述違規行為如何整改、未來將采取哪些措施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問題,北京商報記者致電采訪農銀人壽,截至發稿未獲得回復。

有業內人士指出,監管劍指“短險長做”問題,是為了防止消費者混淆,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李文中建議,農銀人壽應當將嚴格遵守《保險法》的規定,停止用“短險長做”的方式承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如客戶確有相關需求,也應當開發設計與借款期限相一致的長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產品。

合規經營意識待提高

李文中指出,從銀保監會的通報來看,農銀人壽內部的合規管理存在明顯漏洞,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堵塞制度漏洞,強化落實與執行,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合規管理與教育,保護消費者權益。李文中表示:“農銀人壽應當嚴格遵守《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報備費率方案范圍之內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如確有必要調整費率,也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報備新方案,停用舊方案。”

與此同時,背靠銀行好“乘涼”的農銀人壽,此次銀保渠道亦被通報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的問題,為業內多家險企“敲響警鐘”。通報中詳細列出了其保單沒有可回溯視聽資料、保單視聽資料錄制質量不符合要求、保單雙錄用語不規范,包括銷售人員自言自語,或者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等重要信息一帶而過等。

而關于理賠、保全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問題,通報指出,農銀人壽2.7萬件個險賠案中,27%賠案的理賠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13.1萬條公司電話接收的保全申請中,經抽樣發現,77%記錄的保全申請日期晚于消費者電話申請日期。

“例如某消費者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理賠申請并提交完整理賠資料,農銀人壽于12月2日調查完成并結案,但系統中記錄的該賠案理賠申請日期為12月2日,晚于實際發生日期11月8日,導致實際25天的理賠申請到支付完成時效在系統中只記錄為1天。”對此,通報舉例說明道。

李文中表示,農銀人壽應當將多收的、預收的不合理、不合法保費退還投保人。此外,農銀人壽還需要嚴格遵守保險產品銷售可回溯管理的規定,保證交易信息、理賠信息記載的準確性與真實性。

“農銀人壽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將嚴格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理。”銀保監會消保局亦提示稱,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引起警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全面落實《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