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國際公布2020年年報 扣非凈利同比大增463.72%
火電龍頭企業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能國際”,股票代碼“600011”)近日公布的年度報告顯示、2020年實現扣非歸屬凈利潤43.98億元,同比大增463.72%。但《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華能國際在業績大幅增長的同時,旗下多家公司去年以來卻因水污染、大氣污染等環境違法問題屢被環保部門處罰,累計罰款金額超200萬元。記者就此致電華能國際采訪,該公司投資者關系處一位劉姓女士表示:“經向負責信息披露的同事咨詢確認,根據監管披露要求,我們公司沒有需要披露的環保處罰信息。”
公開資料顯示,華能國際是中國最大的上市發電公司之一。截至2020年末,華能國際擁有可控發電裝機容量113357兆瓦,權益發電裝機容量98948兆瓦。年報顯示,2020年華能國際火力發電量為38655100萬千瓦時,占其總發電量的95.68%。
作為環保部門規定的重污染行業之一,火電行業污染環境問題一直困擾著行業的發展,并飽受社會各界質疑?!督洕鷧⒖紙蟆酚浾邫z索公開信息發現,華能國際旗下公司僅今年以來已遭受2次行政處罰,問題涉及揚塵污染、大氣污染等。今年2月7日,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生態環境局開出“臨環罰字[2020]第49號”行政處罰書,以“裝車時,現場任由粉煤灰自出料口散落貨車料斗內,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揚塵擴散嚴重”為由,對華能國際控股子公司華能辛店發電有限公司處以罰款7萬元;僅僅兩天后的2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開出“京環境監察罰字[2020]98號”行政處罰書,以“涉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件”為由,責令華能國際控股公司華能北京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三個月內改正并罰款10萬元。
而在2020年,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華能國際旗下公司遭到的環保處罰更多。8月3日,華能國際控股子公司華能巢湖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標違法排放,被安徽省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40萬元;7月6日,華能國際全資子公司華能沾化熱電有限公司因“被山東電視臺曝光煤場部分燃煤未進行有效苫蓋,導致煤場產生揚塵污染”,被山東省濱州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4.38萬元;6-7月間,針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先后開出“濟環罰字[2020]78號”、“濟環罰字[2020]116號”兩張行政處罰書,對華能國際旗下的華能濟寧運河發電有限公司、華能嘉祥發電有限公司分別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華能國際參股公司河北邯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邯峰發電”)存在因相關問題被同一環保部門連續處罰的情形。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邯峰發電因存在“火車翻煤機車間未密閉,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污染物的排放;爐渣臨時存放點部分爐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等違法行為,被河北省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開出5張行政處罰書,合計罰款金額109萬元。
業內人士指出,上市公司本應在環境治理方面作出帶頭表率作用,但一些公司單純為了業績增長,屢屢觸及環保底線,這與眼下國家正在推進的“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明顯背道而馳?!督洕鷧⒖紙蟆酚浾咦⒁獾?,早在2008年5月14日,根據國家環??偩?008年2月發布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就對外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各上市公司應增強作為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在追求自身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重視公司對利益相關者、社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業貢獻。
上述通知中提及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生以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對其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兩日內及時披露事件情況及對公司經營以及利益相關者可能產生的影響……(二)公司因為環境違法違規被環保部門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或被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搬遷、關閉的。該指引還要求,上市公司申請披露前述環境信息時,應當向上交所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或相關文件等材料。
尤其是,今年5月7日,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簡稱“《年報信披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修訂并發布了征求意見稿。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將定期報告正文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有關條文統一整合至新增后的“第五節 環境和社會責任”,并在定期報告新增報告期內公司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情況的披露內容。而此前《年報信披格式》(2016年修訂)第四十二條也明確規定,鼓勵公司主動披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 排放方式、 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 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華能國際旗下公司上述行政處罰均存在因環境違法違規被環保部門調查的情形,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條的披露要求,此外部分行政處罰還涉及超標排放等違法問題,符合《年報信披格式》(2016年修訂)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披露要求。但耐人尋味的是,《經濟參考報》記者通覽華能國際2020年年報、2020年社會責任報告以及2021年第一季度報,均未發現上述涉及環保方面行政處罰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