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增持計劃 華鈺礦業控股股東多項違規被罰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21〕15號)顯示,經查明,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鈺礦業”,601020.SH)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道衡”)在承諾履行、股票買賣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控股股東未履行增持計劃
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西藏道衡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西藏道衡計劃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累計不低于1億元、不高于1.50億元。本次增持計劃未設定價格區間,將根據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情況及資本市場整體趨勢逐步實施。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擬變更增持計劃的公告。截至該公告日,西藏道衡累計增持公司股份20.2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384%,累計增持金額共計209.55萬元。因西藏道衡正在籌劃與專項紓困基金合作事宜,西藏道衡擬將本次增持實施時間延長至紓困基金到位后12個月內,使用自籌資金以不高于15元/股的價格實施增持。上述變更增持計劃事項于2019年6月10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西藏道衡與紓困基金合作事項辦理完畢,本次增持計劃履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7月24日。
2020年7月24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增持結果公告稱,西藏道衡在增持期限內累計增持金額209.55萬元,占增持計劃下限的2.10%,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計劃;而在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增持計劃延長期內,西藏道衡一股未增。
二、控股股東減持特定股份未按規定履行預披露義務
截至2020年5月7日,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持有公司股份2.04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8.88%。除前述增持的20.20萬股外,其余股份均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前取得的特定股份。此前,西藏道衡已將部分股份質押給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期,西藏道衡質押履約保障比例持續低于警戒履約保障比例,但未按照約定采取補救措施,已構成違約。2020年4月2日,海通資管和海通證券向西藏道衡發出違約通知書和處置告知函。監管部門通過公司多次提醒西藏道衡,如所質押股份被依約平倉處置,應就減持股份履行預披露義務。
2020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公司于8月19日接到西藏道衡的通知獲悉,2020年5月8日至8月18日期間,西藏道衡因股票質押構成實質違約,其質押股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被依約賣出累計524.2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95%。
上交所認為,作為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特定股份,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但經海通資管和海通證券正式告知及多次監管提醒和督促,西藏道衡在未履行減持預披露義務的情況下,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違規減持數量和比例較大且直至減持完畢后才通知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未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實施增持,實際執行情況與增持計劃存在重大差異;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未履行預披露義務,減持數量和比例較大。
上交所判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3.1.7條、第11.12.1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鈺礦業成立于2002年10月22日,注冊資本5.55億元,于2016年3月16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2月3日,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1億股,持股比例25.48%。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9日,注冊資本2.75億人民幣,劉建軍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95%。
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發布的《關于控股股東增持結果的公告》顯示,紓困基金與道衡投資于2019年5月20日簽署了《華鈺礦業股票轉讓協議》,道衡投資將其持有的公司3144.98萬股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總股本的5.8534%)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紓困基金,紓困基金受讓價格為人民幣8.69元/股。因此,本次增持計劃的時間延長至2020年7月24日。截至公告披露日,西藏道衡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公司股份20.2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376%,累計增持金額共計209.55萬元。西藏道衡持有公司股份1.99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6.9619%。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關于公司控股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動減持的公告》顯示,本次被動減持前,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道衡投資持有公司無限售流通股2.04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6.75%;其中累計質押2.00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6.06%,占道衡投資持有公司股份的98.13%。2020年8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道衡投資通知,道衡投資質押給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524.21萬股公司股票被依約賣出,占公司總股本的0.95%。減持后,道衡投資持有公司1.99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5.81%;其中累計質押1.95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5.12%,占道衡投資持有公司股份的98.08%。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7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相關董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1〕19號
關于對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
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經查明,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道衡)在承諾履行、股票買賣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控股股東未履行增持計劃
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西藏道衡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西藏道衡計劃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累計不低于10,000萬元、不高于15,000萬元。本次增持計劃未設定價格區間,將根據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情況及資本市場整體趨勢逐步實施。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擬變更增持計劃的公告。截至該公告日,西藏道衡累計增持公司股份202,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384%,累計增持金額共計2,095,541.00元。因西藏道衡正在籌劃與專項紓困基金合作事宜,西藏道衡擬將本次增持實施時間延長至紓困基金到位后12個月內,使用自籌資金以不高于15元/股的價格實施增持。上述變更增持計劃事項于2019年6月10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西藏道衡與紓困基金合作事項辦理完畢,本次增持計劃履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7月24日。
2020年7月24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增持結果公告稱,西藏道衡在增持期限內累計增持金額2,095,541.00元,占增持計劃下限的2.10%,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計劃;而在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增持計劃延長期內,西藏道衡一股未增。
二、控股股東減持特定股份未按規定履行預披露義務
截至2020年5月7日,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持有公司股份203,834,996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8.88%。除前述增持的202,000股外,其余股份均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前取得的特定股份。此前,西藏道衡已將部分股份質押給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資管)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前期,西藏道衡質押履約保障比例持續低于警戒履約保障比例,但未按照約定采取補救措施,已構成違約。2020年4月2日,海通資管和海通證券向西藏道衡發出違約通知書和處置告知函。監管部門通過公司多次提醒西藏道衡,如所質押股份被依約平倉處置,應就減持股份履行預披露義務。
2020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公司于8月19日接到西藏道衡的通知獲悉,2020年5月8日至8月18日期間,西藏道衡因股票質押構成實質違約,其質押股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被依約賣出累計5,242,07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95%。
作為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特定股份,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但經海通資管和海通證券正式告知及多次監管提醒和督促,西藏道衡在未履行減持預披露義務的情況下,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違規減持數量和比例較大且直至減持完畢后才通知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未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實施增持,實際執行情況與增持計劃存在重大差異;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未履行預披露義務,減持數量和比例較大。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3.1.7條、第11.12.1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在異議回復中提出如下申辯理由:一是在增持承諾作出時具備履約的經濟實力,最終未履行系受內外部不可測因素影響。2018年8月,西藏道衡活期存款超過1億元,但由于宏觀經濟形勢下行及新冠疫情影響,其需要對質押不斷補倉,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同時,未履行增持承諾未對公司業務、投資者決策造成影響或損失,也未從中獲益。二是主觀上無不披露減持計劃的故意,但由于新冠疫情未事先收到減持的具體計劃,被動減持也未對公司股票價格造成影響。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西藏道衡提出的相關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西藏道衡應當根據自身資金實力、履約能力和可能存在的風險事項,充分權衡各方面因素后制定增持計劃。西藏道衡在2018年6月20日作出增持計劃,而在2019年5月變更增持計劃時,因質押保障比例下行需要補倉導致資金緊張的情況已經出現,卻仍然決定延長增持計劃。而新冠疫情爆發于2019年底至2020年初,已進入西藏道衡履行增持計劃的中后期階段,并非造成其無法履行計劃的主要因素。二是西藏道衡于2020年4月2日就已收到海通資管和海通證券的違約處置告知書,監管部門也分別于4月10日與5月12日兩次通過公司通知西藏道衡需要披露減持計劃。但西藏道衡并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所謂由于新冠疫情未收到具體減持計劃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控股股東本次減持系依約被動賣出的情況,已在紀律處分過程中予以酌情考慮。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