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動力資本收證監局發布警示函 向投資者承諾保本等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李樹茂作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樹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1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樹茂,主營業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股東為尚峰、李樹茂、程建華。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0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樹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樹茂(15282419******2839):
經查,新動力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牽頭督促公司開展整改規范工作,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