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現3宗違規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在代銷私募基金產品時,未獲取部分客戶符合合格投資者準入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未對個別客戶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慎核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執行不嚴格,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規定。
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陜西監管局對該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在成都市成華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金6508萬元。法定代表人于海鋒,股東為成都普益博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84.59%、北京泛聯投資有限公司15.41%,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基金銷售、其他金融產品銷售(需前置許可產品除外)等。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在陜西省注冊成立。
相關法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在代銷私募基金產品時,未獲取部分客戶符合合格投資者準入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未對個別客戶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慎核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執行不嚴格,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規定。
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