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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刪去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