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發布公告 實控人收新疆監管局處罰告知書
12月1日晚間,ST安控(300370)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俞凌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新疆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其中新疆監管局擬對俞凌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據悉,2020年9月8日,ST安控發布《關于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逗献骺蚣軈f議》主要內容為:引進上市公司并遷址,宜賓市敘州區創益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益產業”)向安控科技支付1.5億元意向金,ST安控收到意向金10日內啟動公司遷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質押,創益產業向俞凌支付1.5億元,期限3年;ST安控完成遷址后創益產業為公司解決有息負債問題提供必要支持;創益產業通過協議轉讓、定向增發及其他方式參與安控科技的股權收購,如參與股權收購后創益產業仍未達到ST安控實際控制人標準,俞凌以表決權委托方式使創益產業獲得公司控制權;協議還約定了產業投資、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新疆監管局認為,ST安控2020年9月8日發布的《關于公司簽署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9月8日。俞凌作為安控科技的實際控制人,是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主導人、決策人,參與了ST安控與四川宜賓敘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商談、形成、簽訂的整個過程,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案內幕信息公開前,俞凌與羅某、王某電話聯絡并泄露本案內幕信息,羅某、王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為。
新疆監管局認為,俞凌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
規定,新疆監管局擬對俞凌處以50萬元罰款。(記者 劉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