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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出臺管理辦法 抬高保險集團公司準入“門檻”

國內保險集團公司“穿透式”監督管理辦法正式落地。11月30日,銀保監會出臺《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保險集團公司準入“門檻”抬高,風險管理明確11個“應當”,完善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制度。

業內人士表示,時隔十余年,最新《辦法》迎來落地,旨在進一步完善集團經營的制度依據,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

早在2010年,《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實施。作為保險集團監管的基礎性制度文件,該規定對規范和促進保險集團公司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保險集團公司自身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集團公司發展和監管的要求。

新《辦法》中的保險集團公司,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并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名稱中具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對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公司。

《辦法》從設立和許可、風險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明確。

在準入門檻方面,明確了保險集團公司設立條件,使得準入變難,《辦法》將保險集團公司準入“門檻”抬高,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具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20億元等條件。

對于此次保險集團公司設立標準提高的原因,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表示:“行業的規模在10年間有了長足的進步,另外,隨著保險集團公司風險、投資、信息管理方面有了明確的變化,門檻的提高旨在風險管理前置方面進一步進行明確。”

保險集團及其所屬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主體中占據主導地位,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我國共有13家保險集團,總資產22萬億元。對保險集團經營風險進行“周密”防范,才能對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辦法》除了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外,還專門增設了“風險管理”章節,風險管理受到“百般”重視?!掇k法》更是明了11個“應當”,包括要求保險集團公司設立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墻設置等。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體系,可以全面管控集團風險,并關注風險傳染、組織結構不透明風險、集中度風險、非保險領域風險等集團特有風險,可以促使保險集團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水平。

此外,為了推動保險集團公司聚焦保險主業,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在投資方面,《辦法》強調保險集團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內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凈資產的30%。

在加強了保險集團公司風險管理監管外,也完善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制度,增設的“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擬定了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等內容。

《辦法》還指出,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應當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確允許和禁止外包的范圍、內容、形式、決策權限與程序、后續管理以及外包各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彌補了保險集團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管空白,可以引導保險集團公司建立規范、有效的非保險子公司管理體系,并通過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發揮協同效應、提升集團整體專業化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有效促進保險主業發展。

在徐昱琛看來,《辦法》有關要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釋放了不得通過非保險公司間接投資形式來規避監管的信號??梢员苊獗kU集團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分公司逃避監管套利的行為。

“總體而言,《辦法》對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標準更加明確,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對風險管控高度重視。”徐昱琛如是表示。

下一步,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督促指導,開展現場調查檢查等多種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規范和促進保險集團公司健康發展。(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