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实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瞞天過海”換三年禁入令 保險中介行業內應加強合規建設

停業、限業、下達行業“準入禁令”……開年以來,監管重錘頻頻落于保險中介機構頭頂。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近期保險中介頻頻遭監管“頂格處罰”,僅6月以來便至少有三例,其中一保險中介機構非車險業務被停業1個月,一保險中介法人被禁入行業三年,一保險中介停業半年、負責人被撤職。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保險中介監管態勢趨嚴、處罰事項多元化的體現,并認為保險中介行業內應引以為戒,加強合規建設。

“瞞天過海”換三年禁入令

一張小小的執照背后,藏有“瞞天過海”偷梁換柱的造假大“玄機”。日前,湖北銀保監局發布罰單,給予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行政許可的湖北安行天下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行天下保險銷售”)當事人以三年內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該罰單顯示,2018年9月,安行天下保險銷售在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時,向監管部門提供了虛假的注冊資本金出資材料,以證明其符合“汽車生產、銷售、維修和運輸等相關汽車企業,為實行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投資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準入門檻”,并于2018年10月19日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最終,根據《行政許可法》(2003年版)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安行天下保險銷售被給予警告并罰款1萬元;相關責任人,亦即公司時任法人易某被給予三年內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是基礎的監管方式,注冊資本金是機構設立的首要要求,提供虛假材料是故意行為。”對于該責任人接受的頂格處罰,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讓保險中介機構的原主要領導者三年不能從事保險業,直接影響其個人職業和生活,包括長期的聲譽,力度較大。

同時王向楠指出,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者行為時會考慮期望收益和期望成本,嚴格執法以及這種嚴厲處罰有較強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凈化整個行業的合規環境。

“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屬于非常嚴重的違規事件,不對其實行較嚴厲的處罰對其他市場主體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更會擾亂市場秩序,因此對違規機構和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發揮威懾作用,有利于形成健康、公平的市場環境,保障行業健康發展。”對于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亦如是評價。

那么,監管如何防范保險中介機構“瞞天過海”騙取行政許可?李文中認為,一方面監管機構要加強資料真實性的審核,對于注冊資本的審核可以通過向相關銀行查驗來保證其真實性;另一方面要依法對騙取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實施嚴厲處罰,以發揮威懾作用。

王向楠亦建議,監管應認真檢查材料,并在“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的規范和技術條件下,加強與金融機構、工商行政、教育、勞動人事等主體的信息進行比對。

頂格處罰重錘頻落

無獨有偶,這并非近日唯一一起落于保險中介“頭頂”的頂格處罰之劍。

此前6月8日,上海銀保監局亦因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未按規定制作和使用客戶告知書;截至2019年8月,未按規定對部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截至2019年8月,未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放置備案表、營業執照;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編制提供虛假報表、資料;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出具有重大遺漏的非車險保險公估報告;2018年6月,超出備案的業務范圍從事非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核損這“六宗罪”,對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處以責令非車險業務停業1個月等處罰。

“違規公估機構被處以停止非車險業務1個月的處罰對公估機構的影響比較大,因為保險公估機構的業務中非車險業務一般較多。”對此,李文中如是評價。

而王向楠則認為,停業1個月的時間不長,且可繼續已經簽約承接的業務,所以影響應當不大。

上述頂格處罰的產生,只是保險中介監管態勢趨嚴、處罰事項多元化的一個縮影。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梳理,包括分支機構地址變更未報告、未按規定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未為公估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謀取不當利益、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提供虛假材料等,均是近期保險中介被罰常見原因。

而在頂格處罰罰單之中,編制虛假材料是最為常見的保險中介停業“元兇”。如6月10日泰安銀保監分局發布的罰單中,便給予了編制虛假材料、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的山東廣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停業整頓6個月的處罰,原負責人徐某撤銷任職資格。在編制虛假材料方面,該機構通過虛構財務事項、發放職工薪酬套取費用,同時編制虛假財務事項。

有業內人士認為,長達半年的停業,對于一家保險中介而言,幾乎是判了“死刑”。

“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主觀不良程度、造成影響大小、既有違規次數等因素,對當事機構和個人進行處罰。這些行政處罰起到了糾正錯誤行為、改變不合理狀態以及警示他人的作用,對于實施從業機構和個人的資質要求、塑造行業的公平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均是必要的。”關于監管針對保險中介違規“修羅場”的“雷霆手段”,王向楠如是評價。

此外,北京商報記者亦從業內渠道獲悉,去年銀保監會下發的《2020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亦明確了2020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重點,重點打擊違規返傭、虛構業務套取費用、挪用截留保費、編制虛假數據、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利用中介渠道為其他機構或個人不正當牟利、委托資質不合規機構或個人保險銷售等市場亂象。

對于近期保險中介亂象頻發,李文中認為,這可能是因為保險中介機構數量眾多,監管難度大;另一方面,很多小型中介機構難以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監管部門對保險中介機構實施頂格處罰的情況較多,一方面說明保險中介機構違規情形比較嚴重;另一方面說明當前監管部門一直對保險中介機構實施嚴監管。對于保險中介機構而言,要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控管理和合規管理,防止因違規受到頂格處罰。”李文中如是表示。

不過,王向楠亦表示,處罰的力度要對應于行為不當及后果嚴重程度。他評價稱:“客觀地講,相對于其他絕大部分的金融活動,在保險中介領域的嚴重違規行為的損害后果相對不嚴重,所以橫向看,頂格處罰的力度也不算大。”同時,王向楠依然建議,保險中介對于不達標不合規之處,應努力增加投入、調整經營以補足短板,實現達標、合規。(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