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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小機構給予“寬限期” 監管劃定門檻標準

銀行保險機構“生前遺囑”新規來了!6月9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近日,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實施流程,明確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2000億元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制定“生前遺囑”這一門檻標準。同時,強調“分工合作”“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

門檻標準劃定

金融機構的恢復與處置計劃,被稱作“生前遺囑”。自2011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機構制定和更新恢復和處置計劃,并先后對信托公司、民營銀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為了充分借鑒國際監管良好實踐,及時總結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有益經驗,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辦法》共五章30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立足于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哪些銀行保險機構會被納入需制定“生前遺囑”的范圍?《辦法》劃定,按照并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后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并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此外,還有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

北京商報記者根據Wind統計發現,截至2020年末,A股上市銀行中有31家總資產超過3000億元。

談及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設立3000億元門檻、保險集團及保險公司2000億元門檻的標準,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分析指出,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機制,也稱為“生前遺囑”,這也是主要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意義深遠,就是通過補齊相關制度短板,在少數金融機構出現無法化解風險和無法持續經營時,能對風險進行有序處置并確保關鍵業務服務業繼續開展。這一門檻也能最大限度兼顧“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的問題,同時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

防止過度承擔風險

從銀保監會列出的商業銀行恢復計劃示例附件來看,商業銀行恢復計劃觸發指標一般至少包括資本和流動性兩方面的指標,可以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標。根據各機構情況,監管部門可以要求機構設置特定的觸發指標。可參考的恢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或延期支付人員薪酬,減少股利分配,壓縮經營成本,調整資產規?;蚪Y構,出售或處置資產,出售子公司等。

處置計劃實施所需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資產質量、股東股權及關聯交易情況、內部交易情況、大額風險暴露和同業融入情況、存款情況、表外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等。

《辦法》指出,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從而有利于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風險防范化解上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效防范道德風險。

《辦法》強調“分工合作”,明確與央行、存款保險機構等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協調各方面對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掇k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于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范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

在資深銀行業分析人士王劍輝看來,此前出現問題的機構如錦州銀行、包商銀行等都是通過一事一議的方法來解決,此次《辦法》發布后行業有了統一的參照標準,實施起來也會更為順暢和快捷。規則強調的是以“自救為本”,實際上就是在對所有的金融機構給出了一個限制性要求,將風險防范進行前置。

對中小機構給予“寬限期”

在適用范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對于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適用上更加注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特別是注重機構的經營實際與監管資源情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中小機構還可以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適當延長更新頻率?!掇k法》發布后,監管部門將及時開展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辦法》。

“金融機構屬于特許經營,少數金融機構無論規模大小,一旦風險暴露均有很強的外溢效應,在風險處置中需要機構、政府和監管的共同參與,加快完善機構內部治理,制定科學合理的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機制,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并且對于少數個別中小機構確實無法有效化解風險的,考慮有序退出市場??紤]到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外溢性強,中小機構風險處置中應更多采取市場化手段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更有助于穩定市場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周茂華說道。

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