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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相關通知 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4月8日,財政部、證監會發布《關于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通知》(簡稱《通知》)表示,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應當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通知》表示,經國務院同意,2021年2月5日,證監會正式批復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合并主板與中小板。根據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原銀監會、原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財會〔2010〕11號)和財政部辦公廳、證監會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通知》(財辦會〔2012〕30號)的有關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財會〔2010〕11號)(以下簡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為穩步推進資本市場有效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深交所主板與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應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通知》明確,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應當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通知》表示,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工作,全面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要求,梳理業務流程,準確識別、評估公司面臨的各類內外部風險,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優化信息系統,加強內部監督,定期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通知》表示,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深交所的有關規定,披露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鼓勵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前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披露要求。(包興安)

關鍵詞: 企業 內部控制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