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電氣董事長朱國錠違法遭罰 涉案不配合調查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0號)顯示,經查明,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恒電氣”,002364.SZ)董事長朱國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國證監會在依法行使調查職權過程中,就涉案事項,需向朱國錠詢問、核實。2020年6月1日至6月12日期間,調查人員多次聯系朱國錠,要求其配合調查,并告知其不配合調查的法律后果。但朱國錠拒絕、阻礙調查,多次拒絕接聽調查人員電話,或者接聽后稱拒絕與調查人員見面,多次未回復調查人員發送的短信。2020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調查人員赴中恒電氣實際營業地杭州市濱江區中恒大廈找朱國錠,并出示執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要求其配合調查。調查人員與朱國錠當面交談二十余分鐘,朱國錠仍不接受調查,并拒不接收調查通知書。后經調查人員多次解釋,朱國錠稱將在6月7日晚8點前就其是否接受調查給予最終答復。6月7日下午5時24分,朱國錠通過電話聯系調查人員,稱調查人員向其發送的短信是對其的威脅,仍不配合調查。
中國證監會認為,朱國錠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朱國錠改正,處以20萬元罰款。
中恒電氣官網顯示,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364,簡稱“中恒電氣”)1996年創立于美麗的錢塘江畔。2010年3月中恒電氣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中恒電氣堅持戰略聚焦、做精主業,圍繞電力電子與能源互聯網兩大產業板塊深耕細作,一方面持續為電網、發電(含新能源)與工業企業的“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與運營提供整體性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專注為客戶提供通信電源、高壓直流電源(HVDC)、電力操作電源、新能源電動汽車充換電系統、儲能等產品及電源一體化解決方案。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持股35.56%,為第一大股東。
朱國錠直接持有中恒電氣4.56%股份,持有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70%股份,總計持有中恒電氣29.45%股份,為中恒電氣實際控制人。朱國錠2007年5月31日至今擔任中恒電氣董事長兼公司董事。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朱國錠)
〔2021〕10號
當事人:朱國錠,男,1965年2月出生,現任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電氣)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朱國錠拒絕、阻礙調查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朱國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我會在依法行使調查職權過程中,就涉案事項,需向朱國錠詢問、核實。2020年6月1日至6月12日期間,調查人員多次聯系朱國錠,要求其配合調查,并告知其不配合調查的法律后果。但朱國錠拒絕、阻礙調查,多次拒絕接聽調查人員電話,或者接聽后稱拒絕與調查人員見面,多次未回復調查人員發送的短信。2020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調查人員赴中恒電氣實際營業地杭州市濱江區中恒大廈找朱國錠,并出示執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要求其配合調查。調查人員與朱國錠當面交談二十余分鐘,朱國錠仍不接受調查,并拒不接收調查通知書。后經調查人員多次解釋,朱國錠稱將在6月7日晚8點前就其是否接受調查給予最終答復。6月7日下午5時24分,朱國錠通過電話聯系調查人員,稱調查人員向其發送的短信是對其的威脅,仍不配合調查。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短信、微信截圖、通話記錄、錄音錄像資料、執法工作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朱國錠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責令朱國錠改正,處以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