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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徽州區法院首次判處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登報道歉

“現在我為自身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深感自責,誠懇接受處罰,在此向廣大社會公眾致以誠摯的歉意。”8月6日,徽州區法院審理的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方某通過《安徽日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4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方某經營小吃店,制作并對外銷售油條等早餐食品。在制作油條的過程中,按照每10斤面粉添加1.8兩明礬(即硫酸鋁銨)的比例添加含鋁的食品添加劑。經檢測,方某制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92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另查明,在被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查后,直至被告知抽檢結果前,方某仍按原先的配方制作、銷售油條,共獲利162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方某生產、銷售鋁殘留超標的油條,并流入市場,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潛在的損害,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公益訴訟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故綜合考慮各情節,經七人合議庭評議后,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方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1000元,禁止被告人方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油條制作及銷售活動。同時限被告人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承擔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賠償金1.62萬元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