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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與“車”切勿同時使用

日,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2020年9月14日13時52分,被告人朱某醉酒狀態下駕駛無號牌電動兩輪摩托車,在懷遠縣荊山境內,沿文昌街自南向北行駛至安康醫院路口南側路段時,車輛摔倒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查獲。經安徽民正司法所鑒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mg/100ml,可以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各量刑因素遂作判決。

筆者寄語:“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每個愛喝酒的人常提的一句話,也是牢記于心的話,但總有人喝酒后就將這就話拋之腦后。喝酒開車不僅對自己不負責,也是對家人和社會不負責,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法律和正義是永遠不會缺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