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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捕撈 勢在必行

在淮河流域禁捕期間,趙某二人在淮河荊涂峽鯉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使用地籠網捕魚12公斤。日,懷遠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二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涉案“三無”機動鋼制船1艘、地籠4條予以沒收。

趙某二人從事個體捕撈。2020年11月系淮河流域禁捕期間,趙某二人駕駛機動鋼制船前往淮河荊涂峽鯉長吻鮠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合徐高速橋段利用地籠捕魚12公斤,被懷遠縣漁政部門當場查獲。經現場稱重,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產品共計12公斤,后由公安機關放生。

經鑒定,二被告人使用的捕撈工具地籠網為定置串聯倒須籠壺,屬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撈漁具。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長江、淮河流域,享有豐富的漁業資源,是蚌埠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陣地。年來,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現象多有發生,需引起重視。”

依據漁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禁止使用敲舟古、灘涂拍板、多層攔網、閘口套網、攔河罾、深水張網(長江)、地籠網、底扒網、魚鷹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地籠網是一種毀滅的捕撈工具,因攔截面積大、網目小,對于幼魚也會一網打盡,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生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