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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一立案 主動來和解

日,懷遠縣人民法院通過移送公安,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成功促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達成和解。

魏某與牛某系朋友關系。牛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魏某借款32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魏某當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分兩筆轉到梅某(牛某的丈夫)賬戶共計314000元,另付現金6000元。此后魏某一直按每月6400元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3日,牛某又向魏某要求借款10萬元,魏某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給牛某93600元,加上前次借款的一個月利息6400元,共計10萬元。此后按借款42萬元本金的每月利息8400元支付。2019年9月12日,牛某重新給魏某書寫借條兩張,分別為25萬元和17萬元,合計借款42萬元,約定月利率仍為2%。后牛某付利息至2020年1月12日,之后其不再支付魏某本金及利息。

因牛某拒不還款,魏某將牛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牛某償還原告魏某借款本金42萬元及利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懷遠法院執行干警通過網絡系統未查詢到牛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干警拘傳了被告牛某,但牛某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時,因疫情原因,法院未能對牛某采取拘留措施,便對被執行人牛某采取了罰款措施。后執行干警依法調取了牛某的微信流水,發現其流水能夠證明其有履行能力,懷遠法院將牛某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公安立案后,牛某感到繼續頑抗無果,便主動和申請人達成和解,繳納30萬元執行款,余款分期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