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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龍子湖區法院發布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鄭某販賣毒品案--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案情簡介:2020年7月14日,吸毒人員曹某聯系被告人鄭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使用微信向鄭某轉賬1250元。同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鄭某在蚌埠市龍子湖區國強路一公廁附,將一小包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給曹某。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蚌埠市第四人民醫院門口抓獲被告人鄭某。另查明,鄭某因犯盜竊罪,1999年9月13日被蚌埠市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0年2月11日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5月被蚌埠市公安局勞動教養36個月。

裁判結果: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鄭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綜上,鄭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追繳被告人鄭某違法所得人民125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該款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本案中,鄭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二:梅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禁止群眾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

案情簡介:2016年5月4日,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李樓派出所巡邏發現,李樓鄉黃郢村村部窯廠東面被告人梅某所有的田地里非法種植罌粟,經清點共計1252株,并全部鏟除。

裁判結果:被告人梅某非法種植罌粟1252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紤]到被告人梅某家中有多名成員患有疾病,需要照顧,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綜上,被告人梅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三千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本案中,梅某非法種植罌粟1252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日常生活中,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因種種原因,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事實上,私自種植毒品原植物是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根據前述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即構成犯罪,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也要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案例三:劉某引誘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案情簡介: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男,1997年10月生)在蚌埠市某KTV包間內,以“吸毒能減肥”為由,引誘聶某(女,1999年3月生)、李某(女,1999年8月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此后又以同樣的手段引誘華某(女,2000年2月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至3月16日間,被告人劉某用他人的身份證入住蚌埠市某賓館,在此期間,劉某先后三次容留聶某、李某、華某在賓館房間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因有吸毒違法行為被公安人員查處過程中,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引誘、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被告人劉某引誘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劉某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又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劉某引誘、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對其犯引誘他人吸毒罪依法從重處罰;對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且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劉某犯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未成年人正處在長身體時期,吸食、注射毒品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將帶來極大的危害。因此,本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本案中,劉某引誘三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結合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危險,法院未予采納其辯護人主張對劉某適用非監禁刑的辯護意見。

案例四:蘆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案情簡介:2011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蘆某假意配合公安機關抓捕涉嫌販賣毒品的被告人陳某,卻趁機在互聯網上用QQ給其朋友汪某發了一條消息:“讓陳某快跑,有人逮他。”隨后,汪某將此條消息截圖轉發給了在蚌埠市某網吧上網的被告人陳某,陳某當即離開網吧,逃脫了公安機關當晚對他的抓捕。

裁判結果:被告人蘆某明知陳某系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為其通風報信,以幫助其潛逃,蘆某的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蘆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蘆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采取窩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證明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利于打擊毒品犯罪,甚至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案件偵破進度,刑法將該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予以打擊。本案中,蘆某明知陳某系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為其通風報信,以幫助其潛逃,蘆某的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案例五: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毒品犯罪再犯

案情簡介: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蚌埠市蚌山區某小區住所內容留吸毒人員楊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經查,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二千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在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予以從重處罰。綜上,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本條是關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規定。本條將先犯的罪限定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五種犯罪,而對再犯的罪則取消了上述限制,只要再犯本節規定的任何一種罪,都應從重處罰。行為人再犯的罪名不一定與其被判過刑的罪名一樣,但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犯罪種類,就應從重處罰。這里的“本節規定之罪”包括以下罪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本案中,李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