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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長法院:多次挪用公司貨款營利 一男子獲刑

日,天長法院審結一起挪用資金罪案件,判處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責令其退出違法所得給被害單位。

被告人殷某為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徽公司)業務員。2016年12月,殷某以所在公司業務員名義與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光伏組件合同,合同價值252萬元,后挪用貨款18.5萬元。2017年6月,殷某又以所在公司業務員名義與黑龍江某公司簽訂價值106.8萬余元的光伏組件合同,挪用其中貨款10萬元。2017年12月,殷某為挪用安徽公司貨款后入股江蘇某公司,明知安徽公司與江蘇公司簽訂光伏組件合同價值為143.1萬元,仍私刻江蘇公司印章,謊稱合同金額為145.8萬元,騙取安徽公司與江蘇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并改變支付方式(其與江蘇公司簽訂合同的付款方式為全額購貨,其私刻印章與安徽公司簽訂的合同付款方式則為江蘇公司預付100萬元,收貨后60日內付清余款),私自挪用公司貨款45.8萬元,以個人名義投資江蘇公司的光伏項目。綜上,被告人殷某多次挪用公司貨款共計74.3萬元歸個人使用,且經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殷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質、情節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年來,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挪用資金等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廣大企業應當健全企業資金監管機制,嚴防企業內部出現“碩鼠”;同時,企業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切勿以身試法、因一時貪念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