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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長法院:交通事故私了后遇索賠難 受害人起訴獲支持

生活中,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很多車主會選擇私下協商解決,卻也常有責任方在“私了”后久不履行協議的現象發生。日,天長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6年1月,被告王某駕駛車輛行駛在該市新街鎮道路上,不慎將原告吳某撞傷。吳某受傷后經市中醫院治療出院,雙方協商私了,王某需一次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2.5萬元,吳某將所有醫療費等單據交付王某。由于王某當時經濟困難,吳某同意分期支付。截止2020年2月24日,王某尚欠1萬元未付,后出具欠條一張,承諾在2020年年底一次付清。年底已至,王某卻仍未支付。吳某無奈,訴至法院。

庭審中,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王某對吳某提交的欠條等證據無異議。最終,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判決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1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私了”在法律上稱為“自行協商”,處理得當是一種和諧高效、各方獲益的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但遇到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輕易選擇“私了”,應及時報警,按照正規渠道處理。如若選擇“私了”,也一定要注意固定好相關證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