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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寧縣法院公開宣判兩起職務犯罪案!

7月6日,休寧縣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休寧縣海陽一小原校長胡某宇貪污、受賄罪及原總務處主任洪某斌貪污罪兩案。休寧縣紀委監委、休寧縣法院聯合組織庭審旁聽警示教育活動,全縣43個中小學校校長及休寧縣教育局機關部分干部等旁聽案件庭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21年3月,休寧縣海陽一小通過食堂結余資金、教輔教材返還款、春游研學返還款等收入不入賬,虛開食堂用米、油等發票等方式取得賬外資金收入,未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進行核算和財政管理,設立“小金庫”。該“小金庫”由被告人胡某宇及洪某斌管理,總務處副主任黃某虹(另案處理)負責保管“小金庫”資金。胡某宇、洪某斌在擔任海陽一小校長和總務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上述“小金庫”里,與黃某虹等人共同貪污244492.66元,洪某斌與黃某虹共同貪污15000元。胡某宇分得100500元,另利用職務便利個人貪污64220元;洪某斌分得79500元。2016年至2021年期間,胡某宇非法收受王某秋、陳某輝等人所送現金人民124000元,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宇、洪某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胡某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構成受賄罪。經過兩個多小時庭審,該案當庭宣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質、情節、認罪態度等情況,以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判處胡某宇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處罰金三十萬元,追繳退出的違法所得288720元;以貪污罪判處洪某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處罰金十萬元,追繳退出的違法所得7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