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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助工作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助工作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

第一條  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歸執行機構使用,由執行機構兩名工作人員從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中隨機選擇,雙方當事人到場、監察室派員現場監督,并制作選擇確定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筆錄,在場人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留存于執行卷宗。

第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阜陽市轄區兩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