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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搭乘”出事故,駕駛人可減輕賠償責任

好心邀請他人搭乘“順風車”卻遇到交通事故,駕駛人還是否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日,淮上區法院審結一起原告免費搭乘電動車遇到交通事故受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8年9月,李某駕駛無號兩輪電動車(車后載蘇某),沿中糧大道西側非機動車道自北向南行駛至興華路交叉路口處,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與沿興華路自西向東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李某、蘇某受傷及車物受損。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吳某負次要責任,蘇某無責任。蘇某受傷入院治療,花費相關費用后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蘇某在李某允許下免費搭乘,雙方形成好意同乘關系,但即使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是指搭乘人經非營運機動車的保有人或駕駛人的邀請或允許后無償搭乘的行為)關系,身為駕駛員的李某仍負有高度安全注意義務,因此,好意同乘不能成為駕駛員或車主免責的理由。本次事故中,李某負主要責任,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減輕其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判決除機動車交強險之外按責任比例賠償蘇某各項損失25000元。案件判決后,后原告蘇某某考慮到和李某某認識且自己是免費搭乘,雙方達成和解,李某最終賠償蘇某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