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熱門:因未履行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上交所對新湖中寶及董事長等予以通報批評
樂居財經劉治穎3月23日,新湖中寶(SH600208)收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向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未履行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
(相關資料圖)
新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湖控股)系公司控股股東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湖集團)控股、公司參股的公司,是公司的關聯方。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新湖控股提供財務資助,部分財務資助金額未履行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公司為新湖控股提供財務資助發生額23.70億元,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7.36%,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但公司未履行決議程序及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公司為新湖控股提供財務資助發生額5.70億元,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70%,達到董事會審議標準,但公司未履行決議程序及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21年11月至12月,公司為新湖控股提供財務資助發生額2.10億元,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0.56%,達到董事會審議標準,但公司未履行決議程序及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對于上述財務資助的關聯交易事項,公司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直至《警示函》認定后,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對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
此外,2013年10月,公司與非關聯方上海啟璋實業有限公司合作設立項目公司南通啟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啟新),雙方各持股50%,公司按合營企業對其進行核算。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間,公司向南通啟新提供5筆合計18,260萬元的財務資助,占公司上年經審計凈資產的0.46%。另經查明,2021年末、2022年6月末,南通啟新的資產負債率分別為99.4%、99.6%,均超過70%。根據相關規定,上述財務資助事項應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及時披露。但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9月2日才經董事會決議并對外披露,并于2022年9月16日經股東大會補充審議通過。
(二)對外投資事項未履行董事會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
公司于2020年2月成立長安信托·長安盈海外精選16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信托規模為不高于50億元,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4.87%。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上述信托產品實際投資金額達到39.87億元,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58%。公司上述投資信托產品事項已達到董事會審議及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標準,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也未披露該事項。直至《警示函》認定后,公司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對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未披露關聯交易相關情況
2020年5月18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新湖智腦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新湖智腦)、浙江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新科技)合計以1.5億元,受讓公司控股股東新湖集團全資子公司浙江新湖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湖創投)持有的杭州易百德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百德)30%股權。此次關聯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44%。2020年5月30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新湖智腦、智新科技合計以1.377億元對價受讓控股股東新湖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新湖創投持有的上海蕙新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蕙新醫療)34%股權。此次關聯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40%。
上述兩項關聯交易累計金額2.877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84%,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但公司在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受讓蕙新醫療股權的公告中僅簡單提示“過去12個月,除經審議的交易外,公司與新湖集團發生購買資產的關聯交易1筆,累計交易金額1.50億元”,未就公司收購易百德的相關關聯交易進展進行詳細披露。直至《警示函》認定后,公司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對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
此外,根據《警示函》查明的事實,公司還存在部分貿易業務收入確認不準確的問題。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林俊波、時任總裁趙偉卿、時任財務總監潘孝娜、時任董事會秘書虞迪鋒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公司:新湖中寶sh6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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