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私募基金存期限錯配、分離定價,萬鼎富通及總經理被警告罰款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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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證監局公布行政處罰,對深圳萬鼎富通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萬鼎富通或公司)及總經理劉昊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經查明,萬鼎富通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公司管理的萬鼎富通人和一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人和一號)、萬鼎恒通一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恒通一號)、萬鼎富通君行七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君行七號)等三支私募基金,全部投向和其正(深圳)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福昕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五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市坤行六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七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五個合伙企業(以下統稱特殊目的實體),在特殊目的實體實現資金匯集和統一調配,私募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均通過特殊目的實體進行集合運作。私募基金財產在投向特殊目的實體后,特殊目的實體將其中部分資金轉入投資標的,部分資金直接轉至投資者用于分配投資收益,整體資金募集和收益分配上呈現募新還舊特征。人和一號所募集資金自托管賬戶到賬日至實際或計劃退出日的期限為6至14個月,與底層投資標的投資期限不匹配,形成期限錯配。人和一號、恒通一號、君行七號私募基金未按照投資標的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配收益,形成分離定價。
綜上,公司管理的人和一號、恒通一號、君行七號等三支私募基金,系開展具有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深圳證監局指出,上述違規事實,有私募基金合同、私募基金收益分配計劃表、項目合作開發協議、談話筆錄、銀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深圳證監局認為,萬鼎富通上述行為屬于《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劉昊作為萬鼎富通時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是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深圳證監局決定:
一、對深圳萬鼎富通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劉昊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關鍵詞: 萬鼎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