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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焦點:新湖中寶:浙江建管局對公司及董事長林俊波等人出具警示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觀點網訊:11月14日,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觀點新媒體獲悉,新湖中寶及公司相關人員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0日印發的《關于對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具體而言,新湖中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參股的、控股股東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業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公司僅就部分財務資助金額履行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二是公司投資長安信托·長安盈海外精選16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未經董事會審議,也未披露該事項。三是公司未披露收購杭州易百德微電子有限公司30%股權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進展情況。四是公司部分貿易業務收入確認不準確。五是公司部分債券發行存在非市場化發行行為。

公司董事長林俊波、總裁趙偉卿、董事會秘書虞迪鋒、財務總監潘孝娜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新湖中寶、林俊波、趙偉卿、虞迪鋒、潘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新湖中寶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將嚴格按照浙江證監局的要求,認真總結并汲取教訓,切實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公司內部管控和規范運作意識,不斷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關鍵詞: 新湖中寶浙江建管局對公司及董事長林俊波等人出具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