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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消息!深圳:非商品性質土地未建成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

焦點財經訊 耿宸斐11月10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讓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辦法指出,除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外,非商品性質的土地未建成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資料圖)

辦法所稱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是指通過協議方式供應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的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房性質或不得轉讓、限自用等類型的房地產。

招拍掛用地,城市更新開發建設用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土地整備留用地、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以及居住用途的房地產不適用本辦法。

非商品性質廠房、研發用房、倉儲(堆場)、物流建筑等房地產建成滿10年后,可按規定補繳地價后進入市場,限整體轉讓。受讓對象應符合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和工業區塊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取得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非商品性質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等用途的房地產中,營利性的房地產可按規定補繳地價后進入市場,限整體轉讓;非營利性的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讓,特殊情形確需轉讓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

涉及國有企業之間資產調撥的,可在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后,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非營利性質的認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認定。

產權歸政府或政府部門的非商品性質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讓,但因政府盤活存量資產需要調撥、劃轉、出售等轉讓房地產情形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出具同意轉讓的批復文件。

因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需要轉讓非商品性質房地產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并核發批復。轉讓后的土地利用、產權限制等條件維持不變。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出讓合同約定為非商品性質或限自用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證書中統一備注產權限制條件為不得轉讓。

按本辦法限整體轉讓的房地產中,申請補繳地價進入市場前已辦理分證登記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按分證登記面積及未分割登記面積限整體轉讓;已辦理分證登記且已辦理轉移登記的,該部分可以按分證登記的基本單元進行轉讓。

政策銜接方面,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非商品房(性質或用途)”的房地產,但出讓時已全額繳納了市場地價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無其他限制轉讓條款的工業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實施以前,在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地產已按深圳市有關規定辦理過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商品性質手續的,該宗地上其余房地產仍可辦理轉商品性質手續,涉及補繳地價的,按我市現行地價規定執行。

通過劃撥方式供應或認定為劃撥性質的房地產申請轉為有償使用的,應按國家房地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處置的,應按國企改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應按深圳市拆遷安置用房和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位于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的房地產,應按深圳市高新技術園區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關鍵詞: 深圳:非商品性質土地未建成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