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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微頭條丨對重特大事故負有責任者 終身不得任企業一把手


(資料圖)

本報訊  記者黃雄報道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經廣東省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將從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厘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范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監督、明確拓展社會監督方式等,規定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除按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以外,終身不得在特區范圍內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等。

在厘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方面,《條例》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職責,規定了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職責。

在規范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方面,《條例》聚焦解決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沒人管”和“不會管”等問題,尤其是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薄弱問題,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要求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保障職責,如要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且合格。

在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監督方面,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條例》除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其實行職業禁入以外,還規定其終身不得在特區范圍內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除按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以外,終身不得在特區范圍內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同時,《條例》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作出了職業禁入規定,明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外,終身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工作。三種情形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的;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通過租借、掛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獲取資質、資格的;出具虛假報告的。

在拓展社會監督方式方面,為強化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在安全生產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

關鍵詞: 終身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