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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資訊!湖南桃江一11歲少年戲水溺亡 相關水域管理部門是否該擔責


(資料圖)

11歲的小理與同伴一起在河邊玩耍、戲水,卻不幸溺水身亡。悲痛的父母從外地趕回,發現該水域有多次盜采砂石造成的深水坑,于是將當地水利局和鎮政府起訴至法院,索賠48萬元。日前,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了小理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

小理是益陽桃江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由爺爺奶奶在家照顧。2020年5月,小理和同伴打籃球歸來經過當地一條河岸水域,兩人在河邊玩耍、戲水。在此過程中,小理發生溺水。同伴急忙呼救,并試圖用衣服去搭救,等周圍群眾聞訊趕來把小理救上岸時,小理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

事發水域曾發生過盜采砂石的情況,有多個深水坑,當地水利局對盜采行為進行過行政處罰。小理父母認為,桃江縣水利局應當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責令其回填深坑,以此消除隱患,但水利局并沒有做到,因此,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而鎮政府作為該河段的管理機關,對這一河段具有管理職責,防溺水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明知已形成了深坑,仍未設立任何危險標志,鎮政府應承擔管理過錯責任。小理父母將兩家單位起訴到桃江縣人民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8萬元。

判決

桃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理在事發時已年滿11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下河戲水是否具有危險性已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小理父母作為小理的監護人,應根據孩子的年齡、智力狀況,告知未成年人私自到溝渠、河流、水庫等處游泳、戲水存在的危險性,在日常生活中也應該教育和管理孩子不得在沒有家長的陪同下游泳、戲水。但小理父母常年在外務工,疏于教育和管理,對小理的死亡,兩人負有監護不力的責任。

鎮政府并非涉案河道的主管機關,且鎮政府此前已到小理就讀的學校開展過防溺水宣傳,并在距離事發地不遠的河堤樹立了“禁止游泳”的警示標志;縣水利局作為涉案河道的管理部門,定期對河道進行了巡查、維護,已履行了應盡的善良管理義務,沒有證據證明該局存在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更沒有證據證明小理的死亡與縣水利局對河道的管理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此,桃江縣法院判決駁回小理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益陽中院,益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鍵詞: 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