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播報!工人維修租賃廠房跌落受傷 出租方是否擔責?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由承租方來承擔維修義務,因而鑄管廠作為出租方應當履行維修義務。因此,出租房作為本案的定作人,應對傷者的損失承擔選任過錯賠償責任。
■顧慧華
【資料圖】
男子在廠房屋頂拆除瓦片時,不慎從高處墜下受傷,造成近30萬元損失,除要求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外,他還一并主張該廠房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也要承擔責任。究竟應由誰作為定作人來承擔選任過錯賠償責任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生效判決對此給出答案,出租方依法應當履行租賃物維修義務,作為定作人的出租方,承擔30%的選任過錯賠償責任。
案情
6年前,位于南通市通州區的某鑄管廠將自有廠房等設施出租給開辦企業的王某,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但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維修義務由誰負擔。2020年6月,承租方王某發現廠房屋面的瓦片年久失修將要斷裂墜落,遂向鑄管廠投資人李某提出維修屋頂。李某后來聯系張某,兩人對承攬事宜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張某負責拆卸瓦片,承攬費用共計2萬元,由王某負擔。
當月23日,張某即帶領受害人楊某等三人到鑄管廠,開始上屋頂拆瓦。次日下午,在屋頂搬運瓦片時,楊某站立的水泥板突然斷裂,楊某隨后摔下。楊某后被送醫治療,被診斷為骨盆等多處骨折及身體多處損傷。經司法鑒定,楊某因骨盆輕度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造成近30萬元的經濟損失。楊某為此一紙訴狀將相關責任方一起告上了法庭。
分歧
在法庭上,受傷的楊某是提供勞務一方,包工頭張某是接受勞務一方,兩人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比較明確,歸責原則比較清楚。但是,究竟是房屋出租方還是承租方,是承攬合同的定作人,誰來對傷者的損失承擔選任過錯賠償責任,雙方為此爭執不一。
判決
通州法院認為,張某在拆除瓦片作業時,未采取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放任危險事故的發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由定作人對傷者的損失承擔選任過錯賠償責任。而要判斷誰是定作人,關鍵要判定房屋的維修義務人是房屋的出租方還是承租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由承租方來承擔維修義務,因而鑄管廠作為出租方應當履行維修義務。事實上,也是鑄管廠的投資人李某作為定作人,出面聯系并與張某洽談商定承攬事宜,這也是負有房屋維修義務的鑄管廠的應有行為。盡管承租人王某實際給付了2萬元承攬費用,但不能由此推定定作人是王某。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由鑄管廠作為定作人承擔30%的選任過錯賠償責任,即8.8萬余元,作為投資人的李某對鑄管廠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由提供勞務的楊某和接受勞務的張某根據過錯程度分擔其他事故損失。各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均無異議,事故責任方對所負的賠償義務正在陸續主動履行過程中。
該案承辦法官張紅娟提醒,為避免類似爭議的產生,租賃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好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人。如果在租賃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在實際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租賃物確實需要維修,雙方應及時協商補充確定好維修義務履行人,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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